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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制定政府购买预算的基本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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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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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员长行用中等例,每人约料钱五百,月粮两石五斗,春冬衣紬绢六匹,绵一十二两,随衣钱三千计。毎年共支料钱二百四十万缗,粮一千二百万石,准例六折,计七百二十万石,紬绢二百四十万匹,绵四百八十万两,随衣钱一百二十万缗,每次南郊赏给六百万缗。内马军一百二十余指挥,若马数全足,计六万有余匹,每年支草一千五百一十二万束、料一百五十一万二千石。”[5](卷23《论国计出纳事》)在军队定员、给养定标准的情况下,其需求的定额管理在技术上并不困难。 这些物资的供给,无论在宋朝的哪个时期,都不外赋税征敛和购买所得这两条渠道。以主要供给军队消费的粮食、布帛、草料为例,据蔡襄在《论兵十事》一文统计,宋英宗治平年间这三项物品的二税直接征敛数和购买所得数的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治平年间财政收入比重表 物品 总收入数 ‚二税收入数 ƒ购买所得数 ‚: ƒ: 帛绢 8745535匹 2763592匹 5981943匹 31.60% 68.40% 粮食 26943575石 18073940石 8869635石 67.08% 32.92% 草料 29396113束 - - - - 蔡襄在列举了这三种物品的总收数和二税收入数之后接着说:“以上三件更有折变在内,其余所阙粮草匹帛,并是见钱和买、并课利折科诸般博买应付得足。”[6](卷22《论兵十事》)也就是说除了二税以本色、折变等直接征敛的方式获得的之外,总收入中的其他部分都是以购买的方式获得的,其中绢帛的购买量占68.4%,粮食的购买量占32.92%。草料尽管没有二税收入数,但因在二税中,夏税以布帛为主,秋税以粮食为主,所以估计通过二税直接征敛到的草料不可能占很大比重,多数应是通过购买获得的。 蔡襄所言属于当时全国的情况,在河北、陕西、河东北方沿边地区,由于驻军众多,形成了庞大而又集中的消费需求。但当地赋税收入较少,浩繁的军需更加仰仗购买来补给。所谓“河北、河东、陕西三路租税薄,不足以供兵费,屯田、营田岁入无几,籴买入中之外,岁出内藏库金帛及上京榷货务缗钱,皆不翅数百万。”[7](卷175《食货志》)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三司使程琳奏称:“河北岁费刍粮千二十万,其赋入支十之三;陕西岁费千五百万,其赋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给京师。”[3](卷114)此时,河北方面早已与契丹和好罢兵,陕西方面与西夏的战争也处于间歇期,而河北军需的7/10、陕西的1/2已靠购买解决。康定年间,爆发了更激烈的宋夏战争,朝廷调发京东、京西等凡十一路之兵增援前线,全国军队的半数左右集聚三路沿边。“元昊反河西,契丹亦以兵近边谋弃约。任事者于西方益禁兵二十万,北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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