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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制定政府购买预算的基本依据

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方益土兵亦二十万,又益禁兵四十指挥。”[8](前集卷9《孙甫行状》)粮草的需求量也随之剧增。庆历四年(1044),欧阳修从河北报告:“自河以北州军县寨一百八十有七城,主客之民七十万五千有七百户。……厢禁军马义勇民兵,四十七万七千人骑,岁支粮草钱帛二千四百四十五万,而非常之用不与焉。”[9](《河北奉使奏草》卷下《论河北财产上时相书》)嘉祐年间,河北的购买量更大,“并边十一州军,岁计粟百八十万石,为钱百六十万缗,豆六十五万石,刍三百七十万围。并边租赋岁可得粟、豆、刍五十万,其余皆商人入中。”[3](卷184)购买量占了补给量的90%以上。河东地区的驻军虽不如河北、陕西多,军需粮草的购买比重却也不少,宋神宗时,三司户部副使陈安石说:河东“十三州,二税三十九万二千余硕,和籴八十二万四千余石,……本路恃为边储,理不可阙。”[4](食货39之28)这里的购买之数比赋税多二倍有余(河东的“和籴”情况复杂,多数是向民户硬性摊派、低价强购,但也有置场“和籴”。前者出现的背景是宋灭北汉之后,为安抚民心大幅度减轻河东的二税,摊派强买固然存在借买增税的问题,但以买补税的平衡作用也是明显的。神宗时,关于河东“和籴”曾有不小的争议,有人过分强调其低价之弊,也有人指出应当考虑为什么会低价的历史背景。总之河东的“和籴”典型反映了购买与赋税的密切联系,拟另文专门讨论)。熙宁年间,开拓西边,展地数千里,新置熙河路。熙宁七年(1074), “熙河路经略使王韶言:‘熙河二州,最为聚兵之地,岁支人粮马豆三十二万斛、草八十万束。”[3](卷254)据卲伯温说:熙河“独岷州白石大原、州属县有赋税,其余无斗粟尺布,唯仰陕西诸郡、朝廷帑藏供给。故自开熙河以来,陕西民日困,朝廷财用益耗。”[10](卷13)
显而易见,政府消费需求量与赋税征敛供给量之间的缺口状况,这个缺口需要以多大的购买量来填补,是宋朝制定政府购买预算的基本依据。例如元丰二年(1079)七月,朝廷应鄜延路经略司吕惠卿的请求,遣检正中书礼房公事王震,往陕西转运司,“立定缘边逐路岁计籴买粮草数”,亦即核定鄜延、泾原、环庆、秦凤、熙河五路的年度购买预算。王震的原则是:“以五路应屯之兵,以率岁费;通一岁丰凶之中,约以物价;量三司转运司常办之数,以赋五路而加足焉,以立再岁之定法。”[4](食货39之31)王震所列举的决定年度预算的参数,不外驻军形成的需求量、五路自身的赋税量、三司转运司常年拨款数、再加上物价因素。后两项实际就是购买量。
然而再进一步看,在中国古代,无论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生产,还是主要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手工业生产,都受到自然条件的严重制约,丰歉不常、青黄不接乃其常态。因此,政府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关系,决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必须随着农业收成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以维持动态的平衡。而动态平衡的有效办法就是保持相当的物资储备。《礼记·王制》篇谆谆告诫:“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从这个角度看,真正决定宋朝购买预算数量的,并不仅仅是一个年度的财政收支状况,还应当考虑数年之储的要求。
宋朝政府购买的实际正是如此。无论东南六路、北方沿边的粮食购买,还是京师诸司库务的物资采购,其预算都是按照三年或二年的储备数额确立的。
例如东南六路的粮食上供,于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确立定额。《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之三载:“都大发运副使李溥言:‘诸路逐年上京军粮元无立定额,只据数拨发。乞下三司定夺合般年额。’三司言:‘欲以淮南江浙荆湖南北路、至道二年至景德二年终十年般过斛斗数目,酌中取一年般过数定夺年额,仍起自景德四年,船般上供六百万石,永为定制。仍以夏秋税及和籴斛斗,除桩留准备外,余数并尽装般,须管数及年额。内有路分灾伤,般辇不敷额,即具保明申奏减免分数。’从之。”三司拟定的意见明确告诉我们,从供给角度看,东南六路的粮食来源为“夏秋税及和籴斛斗”两部分,而其去向(可以理解为需求),则包括三大块:除了每年定额上供的六百万石之外,还有“桩留准备”的以及当地政府消费的。
     东南地区“桩留准备”的究竟是多少呢?以下资料告诉我们是三年。大中祥符二年(1009)四月,“江淮发运使李溥言:江淮廪粟,除留州约支及三年外,当上供者凡一千三百余万石,每岁水运止及五百万,今岁当及七百万,望少损其数。”[3](卷71)大中祥符六年(1013)十一月,“帝谓王旦等:言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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