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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粮商的粮食投机

时间:2009-7-24 13:52:14  来源:不详
不是偶然的。所以,对宋代投机商的典型代表——粮商的投机性进行一番剖析,也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观察宋代商人的真实面目。
 
一 向官府贩粜军需粮草中的投机行为
 
    诚然,宋代官府在市籴军需粮草过程中,存在强迫摊派、不支钱、少付款等问题,对一般民户危害很大。学者们对此论述比较多。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粜卖者不乏奸诈之徒,不正当手段也很多。
    早在宋太宗端拱二年(989)九月, 允许商旅向京师官仓入中粮食的诏令中规定:“所有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并不得入中斛斗、及与人请求折纳。违者,许人陈告,主吏处死,本官除名贬配。仍委御史台科察。其所中斛斗,不许(计)多少,并支与告事人充赏。主吏自能陈告,并免罪,亦依告事人例施行。其监纳朝臣、使臣,不得受人嘱托纳中斛斗,违者并除名贬配。”(注:《宋会要辑稿》食货62之3。 )“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属于宋代的官僚地主家庭,有权有势。这道诏令禁止他们入中粮食,规定可谓十分严密。至于禁止的原因,诏令并未说,当时人肯定是非常楚的,即在此前的入中过程中,这批人凭借权势,损公肥私。禁令颁布后,官吏家庭可以假手他人,很难查处。更何况,在京师之外的其它地区入中,后来虽然也有部分限制,但范围不大。这样,官僚地主家庭公开或暗中入中粮草,并无大碍。此类禁令,只不过证明这批人不正当行为太突出罢了。
    粮商向官府贩运粮草中的投机活动,主要有四种手段和方式。
    1 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宋仁宗天圣三年(1025)十月, 权三司使公事范雍说:“天下和籴和买夏秋粮草,虽逐处开场,多被经贩行人小估价例,外面添钱收买。候过时,乘官中急市,即添价却将籴买者中卖。”(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0;《文献通考》卷21。)原来,宋朝官府向民间收买物品时,实行“时估”制度,每旬由官府召集当地行会商人共同评议决定收购价格。(注:参见魏天安:《宋代的科配和时估》,《河南师大学报》1982年第2期。)置场收购粮草, 也是如此。官府收购价,有时高于市价。但有的时候,粮食“经贩行人小估价例”,却不是为官府着想,节省收购资金,而是设计多赚官钱。官府籴场定价低,绝大多数贩运者当然不会卖给他们。而另一部分资本雄厚的粮商却在外面加价截留,收籴囤积。等到官府籴场完不成收购任务,无法向上级交差时,必然会加价收籴。奸商趁机将囤积之粮抛出,坐取暴利。粮商这种奸诈手段,也用于官府收购常平仓米。祐元年(1086),司马光在奏札中揭露得更加清楚:
    又有官吏不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同作弊。当收成之初,农夫要钱急粜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令官中收籴不得,尽入蓄积之家。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廪盈满,方始顿添价例,中籴入官。是以农夫粜谷止得贱价,官中籴谷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注: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54,《乞趁时收籴常平斛斗白札子》。)
    实际上,籴场官吏查清当地市价本非难事,不过投足之劳。他们之所以会“不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恐怕是官商串通一气的结果。南宋孝宗淳熙六年(1179)正月,户部尚书曾怀等人说:
    访闻从来委官置场和籴米斛,多是被牙侩、公吏与中卖之人通同作弊,比之市直高抬价例,赢落官钱。所委官恬不省察。(注:《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49,41之6。)
    十分明显,这种抬高官价、损公肥商现象,是官商勾结的结果,是人为造就的,北宋与南宋都存在。
    同时,自然灾害和军事形势所造成的供求关系紧迫,也为粮商邀取厚利提供了很多可乘之机。庆历四年(1044)欧阳修上奏中说:“(在河北)每年客人虽有斛斗,不肯便行入中。须待体探年岁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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