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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共有制家族的形成与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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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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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登科者45人,任朝官者18人,任地方官者209人,合计为272人①。他们都将离开祖庭,独立门户。这大批人是家族的精英,本应模范地实践孝弟伦理,维护“义居”,但是现实却是率先走出“义门”,追求富贵,给家族成员以强烈的诱惑。正如王述说栐枚对会稽县裘承询家族义居的评论说:“裘氏力农,无为士大夫者,所以能久聚而不散。苟有聚贵超显之人,则有非族长所能令者。况贵贱殊途,炎凉异趣,父子虽守之,子孙亦变之,义者将为不义矣。”②陈氏不仅有了士大夫子弟,而且是一大批,形成为一股强大的官僚势力,族长命令不了,家法在他们面前失却效力,他们具有进行命官与家族子孙双重身分,家长只能顺从这些命官,却管教不了这些子孙。他们给家族带来荣耀,同时导致“义居”的毁灭。出仕即不能共居,为官则必须私财。私财膨胀,爨众多,还能维持“义居”吗? 第五,“义居”日久,家族盛大,人口众多,客观上聚居合爨不成,必须分散生活。实行“室无私财,厨无异爨”生活的一大结果是,家族人口迅速增加。资料表明,江州陈氏的人口,唐昭宗顺元年(890年)为二百人,南唐昇元三年(939年)已经“宗族七百口”,北宋淳化元年(990年)“老幼千二百余口”咸平三年(1000年)“增至二千四七十八口”,到仁宗下令分家的嘉祐七年(1062年)是“萃族三千七百余口”。这些数字可能不准确,但是不必拘泥,它们证明陈家人口急剧增长一点是可信的。分家时拈阄分成二九一份,另外买田庄四十三份,合计三三四份,则是有州、县、乡或村庄名可查的。这说明陈氏家族具有特大规模,人口与共有的田产确实众多,而田庄分布的地域很广,“义门”老祖宗居住的村庄根本容纳不下,早已分散成许多个村庄了。如家法所示,在陈崇制定家法的唐末大顺年间,全族200人,已分立出了一个东佳庄,距祖屋20里。到北宋庆历年间,已经“以食指太繁,增分遗千余口往庄舍就食”,嘉祐三年(1058年)家族大聚会,“众思时节归侍遥远,聚会失期,似亏义气,告之宗长,乃创小屋五百间于东佳以处之,今之黄州庄回归院是也”③。如此安排子孙“归侍”,本家族的招待所要500间小屋,生动地说明“厨无异爨”已成过去,如今是灶有众厨了。分遣外出“就食”谋生的人数以千计,一年中只有几次回归省视,其经济收入即使仍然稽核,也将因地远难周,遥控不了,“室无私财”这个根本特征定将暗淡变色。有了百个仕宦在外和千余口就食庄舍两部分成员,陈氏的“义居”已名不副实。分家已成客观事实。 总而言之,家族内部的分解因素,随着家族的发展而滋长,乃至超过维系义居的力量,人多心杂,志向各异,靠低水平的均等生活以及封闭的农耕劳作,决难长久统一众人的思想要求。错综复杂的矛盾纠葛之中,尤以私房利益之争更具瓦解力量,“溺妻子之私,以口语相谍,较货财之入,以争夺相倾”,必将走向兄弟分家,自立门户的结局。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日益增多的出仕子孙,他们游远州外县,待遇与地位都是居家务农者不可企及的。家族不可能要求出仕者降格生活,也遏制不住其他成员对他们的敬慕与妒嫉。“义居”仅仅是对农耕成员的控制,而追求美好生活已是不可阻挡的群从兄弟的强烈欲望。分家诏令适应了陈家内在需要,极盛的“义门”便一旦粉碎了。 ———————— ① 此为民国二十三年崇阳庄陈氏宗谱所记。按《宋史》卷一五五《选举一》,仁宗之朝有13举,进士4570人,平均每举351、53人,若陈氏庆历四年有45人中举,占平均数12%名以上。 ② 王林《燕翼诒谋录》卷五,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8页。 ③ 民国二十三年崇阳庄修《义门陈氏大成宗谱》卷五。 五、对家族同财义居的评议与实践上的转变 礼制是时代的产物,它因时代的变化而变通。传统的宗族观念伦理意识也将顺应潮流而不断出现更新。 家族共财义居的生活方式,能得到朝廷的旌赏,盖因其代替州县官府管束着大批人群,贯彻执行了政府的旨意,使他们忠顺职命,安处农村,交纳赋税,勤于生业,不去争讼。然而,保全家族与防范不肖子孙,可以是陈崇制定家法以维系义居的动机,也可以是宋仁宗限其分家诏令的诱因。一个久聚不分的盛大家族,既然可以补充官府的不足,也就可能转变为取代官府的割据势力。对宋朝统治者来说,要紧的百姓忠顺安分,能把忠孝与君父概念等同合一,与其有聚合而强固的家族群体,不如是分散而弱小的家族个体。倡导宗法与伦理观念,是要由家长专制过渡到君主专制。儒家经典中找不到家庭同时共食的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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