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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共有制家族的形成与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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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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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文、武、周、孔等圣贤的教导不反对小家庭私有制的发展。孝弟不等于吃大锅饭,讲伦理不等于家庭久聚不分,它可以在个体与小家庭中推行。 大约在江州陈氏“义门”彻底分家前后不久,司马光编写了《家范》十卷。他在卷一中说明其编写动机是:“诗称文王之德,曰笄盱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此皆圣人正家以天下者也也。降及后世,爰自卿士以至匹夫,亦有家行隆美可可为人法者,今采集以为家范。”“刑”作型范、治理解。他认为周文王治家是为着“正天下”。凡人仿效圣人,也该治正好家庭,于是他把前人上对祖父母,下及子女妻妾、乳母,如何处理相互关系,怎样使言行符合身分、可为人法的治家事迹,编写成《家范》。然后依据《家范》的精神联系自己家庭的实际,写出《涑水家仪》,具体阐述了他的治家观点和做法。他认为:“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否则,“虽所执皆是,犹为不顺”,他提出了一系列男尊女卑的规定,如“男治外事,女治内事”,“妇女无故不窥中门”,最后定下“内外仆妾以供百役”的制度,以及惩罚他们的条文①。 司马光是特别重视总结历史经验的思想家、史学家,他编《家范》与编著《资治通鉴》的用意一样,是要“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所以专取“善可为法”的治家经验,推广开去“训俗”。司马光高度重视的是名分等级、制度,从各种家人关系中维护家长的专制权力。尽管他生活的年代与朝廷一再褒扬的江州陈氏“义门”等家族相连接,熟悉“义门”,根本不谈同财共炊问题,这表明,司马光对“室无私财、厨无异爨”持否定态度,或者说他不主张提倡、推广。司马光的观点是有代表性的,很多士大夫持相同看法,他们引进《家范》或《涑水家仪》,参照施行。 早在北齐时代,颜之推即语重心长地告诫世人:“兄弟之际,异于他人,望深则易怨,地亲则易弭(王国维曰:弭当之误,之言衅。)……兄弟不睦,则子侄不爱;子弟不爱,则群从疏薄。……娣姒者,多争之地也。使骨肉居之,亦不若各归四海,感霜露而相思,伫日月之相望也。”②兄弟分家,各处一方,无琐碎家务私利之争,有双亲抚育、手足依恃之念,利弊相较,聚居在一处不如各归四海。 理学开山祖师周敦颐认为:“治天下有本,身之谓也,治天下有则,家之谓也。……家难而天下易,家新而天下疏也。(朱熹注:亲者难处,疏者易裁。)”③ 家亲而难处,同财共炊就更难处。尽管在特定的社会环境里有过同财共炊的“义门”实例,然而人们权衡利弊,面对事实,仍是主张分家,袁采告诉人们:“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子侄,其爱稍疏,其心未必均齐,为长而欺瞒其幼者有之,为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交争,其相疾有甚于路人者。前日美事,乃不甚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④袁采的这篇“俗训”,南宋时公认为可以厚人伦而美习俗,有“息争省刑”的效益,遂称之为“世范”。简言之,分家不害为孝义。不论是理念原则还是社会实践,都没有把同财义居作为理想境界而企求。朝廷旌表“义门”,却不强制推行,提倡孝弟,并且通过法制去维护纲常伦理,却不把“义居”当作法定的家庭模式。 注意到上述端之后,我们再看看问题的另一方面。“义门”是唐宋时代社会土壤里长成的,是整修传统文化滋养起来的,江州陈氏等“义门”瓦解了,消失了,“义门”的社会影响还在。它与敬宗收族、铭记祖德、强化伦理、维护族权等要求,是相得益彰的;对养老扶幼,也是有利的;与高涨中的理学思潮,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和族权联在一起的族产,作为原始共有利的残存形态,有亲族血缘意识滋养,含有祭祖恤贫的公共效益,决不会很快地消失。于是,一些变异中的同财共食家族仍然可以看见。解州闻嘉赵鼎家庭是个例证。赵鼎写有《家训笔录》三十项,规定了家族的生活制度。其中写明赵家实施“同族义居”,“应本家田产等,子子孙孙并不许分割”,“岁收租课,诸位计口分给,不论长幼俱为一等”。 但是,赵家的财产共有很不彻底,是半截子的。他要求子弟中“士宦稍达,俸人优厚,自置田产”的,应把余财均济用度足者,“然不欲立为定式,此在人义风何如耳”。赵鼎还说明:“他日吾百年之后,除田产房廊不许分割外,应吾所有资财,依诸子法分给。” 他们家族要求“同处居住”,目的只是“所贵不远垅”。因仕宦罢官,也可于别处寄居。各个小家庭都有私财,没有实行“合食”的生活。总之,赵鼎家庭的“义居”,不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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