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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南税粮制度新证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续刻三湖水利本末》,全书沿用《上虞五乡水利本末》一名。清光绪十年(1884),上虞人连蘅重刻,后附《水利案卷》,记录清道光、同治年间有关夏盖湖水利的争讼。这就是现在通常见到的枕湖楼连氏刊本,书名《重刻五乡水利本末》。

上虞县在元代属江浙行省绍兴路。全县共十四乡,“大抵九乡在东南,皆绵亘山谷,水利无所预。其西北五乡襟海带江,土多斥卤,雨泽不时,禾受其害①”,主要依靠三湖(夏盖、白马、上妃)之利灌溉。陈恬的《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一书,如名称所示,主要内容便是搜集三湖灌溉的文献资料。因为五乡地处海边,又有海潮之患,所以书中亦有海堤情况的介绍。全书包括“四图”(“夏盖湖图”、“上妃白马湖图”、“三湖源委图”、“五乡承荫图”),十三目(“三湖沿革”、“植利乡都”、“沟门石闸”、“周围塘岸”、“抵界堰坝”、“限水堰闸”、“御海堤塘”、“科粮等则”、“承荫田粮”、“元佃湖田”、“五乡歌谣”、“兴复事迹”、“古今碑记”)。对于研究元代水利和田赋制度,都有重要价值。但清代修《四库全书》时,未曾收入,所以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书“征粮等则”中说:“田赋之起,因地定则,地有肥硗,赋有轻重,古法然也。并湖之地,虽曰滋饶,地力亦复不同。自至今,其法三变,而赋之上下亦第为三焉。”所谓“其法三变”,是指“宋咸淳年间推排时等则”,“国朝至元间抄籍后等则”和“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等则”,也就是南宋末、元初和元末三个时期的不同科征标准。

    “咸淳”是宋度宗的年号,共十年(1265—1274)。这时已是南宋亡国的前夕。“推排”即南宋权臣贾似道推行的“公田法”,政府强行收购民间的部分田土作为“公田”,以“公田”收入弥补军饷的亏空②。与此同时,重新确定了田赋的标准。“至元间抄籍”指元灭南宋后在江南推行的人口和资产登记,在登记的基础上确定了田赋的征收标准③。这次确定的“等则”实际上是元代通行的征收标准,因为“至正十九年”(1359)的“归类田粮等则”施行时,距离元朝灭亡(1368)已为时不远。

    “咸淳年间推排时等则”和“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都是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的,为便于比较,见表一④:

    “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则例”,则是以都为单位分等征收的,见表二⑤:

从此二表可以看出,“至元等则”和“至正等则”所记田粮数额,实际上相差不大(后面还要具体讨论),而“至元等则”和“咸淳等则”相比,则减少了一半以上。为什么有这样大的变化?原因有两个:一是元朝在计量方式方面的变化,一是忽必烈减免江南租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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