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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南税粮制度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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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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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粮田土中又有不同的情况。它在全部田土中所占比重各地不等,相当可观。在研究元代江南田赋时,应加考虑。(2)元代江南纳粮田土可以分为官田、民田两大类,每类中又有不同名目。官、民田的比重各地相差很大。(3)江南民田税粮一般均分等征收,或以乡为单位,或以都、保为单位。所分等级各地不同,少的三等,多的六等。数额每亩高的六、七升,低的二、三升,而官田税粮与民田差别很大,要高得多。(4)江南税粮征收时既用省斛,又用文思院斛,而以省斛为主。文思院斛与省斛的折合,各地不同,存在三种不同的比例。 注释: ① 《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净“植利乡都”目。 ② 刘一清:《钱塘遗事》卷五,《推排公田》。 ③ 见我写的《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 ④ 均为民田。“勺”以下有“抄”、“撮”,现略去不计。 ⑤ “勺”以下有“抄”、“撮”,现略去不计。 ⑥ 第二都有“义役官田”。又有“万年庄田”,亦分三等,地、山各一等。又有湖田,实即官田。见后。 ⑦ 第十都另有葑田、荡地田。葑田每亩2斗3升,荡地田2斗。 ⑧ 《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税粮等则”目。 ⑨ 关于文思院,参见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415—419页。 ⑩ 《元史》卷一二,《世祖纪九》。 ⑾ “省斛”颁行的准确时间待考。至元二十三年(1286)中书省要求“民间合用斛斗秤度照依省部元降样制成造”。(《元典章》卷五○,《刑部十九·诸禁·禁私斛斗秤尺》)疑在此以前已颁行“省斛”。 ⑿ 《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⒀⒅ 《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税粮则例”目。 ⒁ 《大德昌国州志》卷三,《叙赋·田粮》。 ⒂ 《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元佃湖田”目。 ⒃ 《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宽赋》。按,《元典章》卷二,《圣政二·复租赋》亦载此诏节文,但作“减免二分”,似误。《元史·世祖记》未载。 ⒄ 《元典章》卷二,《圣政二·复租赋》。 ⒆ 参看《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 ⒇ 朱右:《韩侯核田事实序》,《白云稿》卷四。参见张守正:《白马湖实田钧粮记》,收在本书“古今碑记”目内。 [21] 《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科添二分税粮》。 [22] 《嘉靖昆山县志》卷一,《田赋》。 [23] 《嘉靖常熟县志》卷二,《乡都志》。 [24] 《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志二·财赋》。 [25] 我在《元代税粮制度初探》中以为歙县明德乡上田每亩秋粮三斗三升多,其他类此,这种说法是对文献的误解,应予更正。 [26][30][35] 《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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