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
|
时间:2009-7-24 13:52:33 来源:不详
|
|
|
元代赋税,主要有二项,一是税粮,一是科差。 在我国封建社会,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因此,粮食是封建国家用赋税形式向编户齐民征收的主要物资。元代的税粮,就是指以征集粮食为主的税收;其项目在南北有所不同,北方是丁税和地税,南方则是夏、秋二税。 元代税粮制度是很复杂的,不仅南北异制,而且官、民田也有所不同。此外,有关的一些文献资料的记载存在不少错误,也增加了了解这项制度的困难。本文对这个问题作初步的探索,特别着重于对《元史·食货志·税粮》(这是关于元代税粮制度最基本的史料)的记载作必要的考辨和补充。目的是想通过对这一制度的解剖,从一个侧面来说明元代的社会经济和阶级关系状况。 一 北方的税粮制度 元代北方的税粮制度,分为丁、地税两种。《元史·食货志》叙述北方税粮之法,大体如下: 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 [中统]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 [至元]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 上面几段记载,带给我们一连串问题。归结起来,集中到两个问题上。一个是民户到底负担什么税?另一个是,丁、地税的税额到底是多少? 先讨论第一个问题:民户负担什么税? 元代户籍问题十分复杂。封建国家按不同的职业以及其他某些条件,将全体居民划分为若干种户,统称诸色户计。各种户对封建国家承担的封建义务各有不同,例如,军、站户主要服军、站役,盐户主要缴纳额盐,其他赋役就可以得到宽免或优待。儒户宣扬孔、孟之道,各种宗教职业户宣扬天命论,对维护统治秩序有用,在赋役方面也得到优待。因此,户、地税对各种户来说是很不相同的。从《元史·食货志》的叙述来看,有几种情况: (1)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都是“验地”,也就是按占有的地亩数,缴纳地税。 (2)军、站户占有土地在四顷以内可以免税,四顷以上要按超出的数额缴纳地税。 (3)官吏、商贾“验丁”,即按每户成丁人数缴纳丁税。元代法定的成丁年龄没有明确记载,估计可能是十五岁①。 以上几种情况,交代的比较清楚。但是,对于占居民大多数的民户应该缴纳什么税,记载却是含糊不清的。太宗丙申年(1236)的规定,既说“验民户成丁之数”收税,则应是民户负担丁[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