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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时间:2009-7-24 13:52:33  来源:不详
斗故也。”所谓“宋斗斛”就是文思院斛,它的一石相当于省斛七斗。元代江南多数地区都是用文思院斛征收税粮的,例如,《大德昌国州志·田赋志》所载秋粮额,有文思院斛数,有省斛数,其折合就是这个比例计算的。《至正金陵新志·赋税》也说:“米用文思院斛,当今七斗。”但也有些记载,如《至顺镇江志》说,文思院一斗五升折合省斛一斗,一石折合省斛六斗多。前面所引元贞二年征收秋粮文书中所说“此亡宋文思院收粮的斛抵一个半大有”,以及方回文中所说“多纳米叁斗奇”,显然是后一种折算比例。看来,这两种折算比例都是存在的,分别在不同地区使用。从上面所引一些元代方志记载来看,江东(金陵,即南京)、浙西(镇江)、浙东(昌国州)输纳税粮都以文思院数折合省斛数,但折合比例略有不同。只有江西多数地区则不加折算,按文思院斛原额用省斛征,这样,实际上已多征了三分之一,所以才获免夏税。
    (2)夏税按什么标准征收?征收哪些东西?
    对这个问题可以分两类地区进行讨论。一类是原来就征收夏税的地区,即江东、浙西。夏税大体上是按南宋原有办法征收的,一般是按土地等级摊派实物,如《至顺镇江志·赋税》载,镇江“上等、中等者田则夏有绵,……地则夏有丝、绵、大小麦”。有的地区还征布[29]。也有些地区实物折合成钱,如徽州因为“丝、绵实非土产”,经过批准,“每岁丝、绵折纳轻赍宝钞”[30]。
    另一类是元贞二年起征夏税的地区,即浙东、福建、湖广。元朝政府规定,也是“依亡宋体例交纳”。为了确定各地的夏税额,元朝政府还下令“追寻亡宋旧有科征夏税版籍志书一切文凭,除文思院斛抵数准纳省斛及已科夏税外,但有未科去处,自元贞三年为始照依旧例比数定夺科征,务要均平。[31]
    但是,在根据宋代记载定夺夏税时,到处都存在实物与货币的折价问题。宋代的物价与元代物价不同,折算起来,到底以什么为据,大有上下其手的余地。以浙东绍兴路为例,方回《嵊县尹佘公遗爱碑》[32]中说:
上司科夏税自明季丁酉春始。公建言:……绢壹匹该米叁斗奇,准时价中统钞可两贯奇。亡宋景定四年癸亥内批,以越罕蚕,夏绢壹匹折纳十八界会拾贰贯,永远为例。故碑具存。时十八界会壹贯准铜钱贰伯伍拾文,拾贰贯计铜钱叁贯。向者钦奉先皇帝圣旨:亡宋铜钱叁贯准中统钞壹贯。今钦奉圣旨浙东等处夏税依亡宋例交纳,则绢每匹合准中统钞壹贯尔。……省割下,酌公请,越夏绢壹匹准中统钞两贯,它郡率三贯。 
    宋代征夏税曾以实物(绢)折会子(纸钞),当时的实物(绢)、会子、铜钱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绢一匹=十八界会子十二贯=铜钱三贯。元初,又规定铜钱三贯等于中统钞一贯,亦即绢一匹等于中统钞一贯。但是到了元贞二年,这个比例关系随着物价的上涨遭到了破坏,绢一匹时价中统钞二贯多。要重征夏税时,就发生了问题。这个官员主张按元初的比例征收,元朝政府当然不肯吃亏。结果是,对这个官员所在的绍兴地区作了点照顾,夏税绢一匹折合钞二贯,其他地区折合钞三贯。这正好说明,在大多数地区,实际上元代所征夏税比宋代要重。
    在有些地区,还实行按秋粮定夏税的办法。如浙东庆元路所属昌国州,“至大德元年(元贞三年改),始以民苗为数,每石征中统钞三两,以为夏税焉”[33]。这种办法似乎是按秋税粮额决定夏税额的,它与宋代夏税之间的关系,尚不清楚。当时昌国州官价米一升钞六分半,一斗应为六钱五分。三贯合米四斗六升强。秋粮每石征夏税钱三贯,则夏税约相当于秋粮的一半。
    (3)关于湖广门摊和夏税关系问题。《元史·食货志·税粮》说:
    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盖视夏税增钞五万余锭矣。
    大德二年,宣慰张国纪请科夏税,于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诏罢之。
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 
    按,中原所谓“门摊”,系指征税时按户摊派之意。如中统五年(即至元元年,1264)五月中书省奏准宣抚司条款中云[34]:
今年照勘定合科差发总额,府科与州,验民户多寡,土产难易,以十分为率,作大门摊均科讫。 
    《元典章》卷廿二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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