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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税收体系一般指政府通过立所确立的各类税种之间所形成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又决定着各类税种在国家税收总额中的比例构成,即税收结构。随着政治、经济、军事形势的演变,有一代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多有发展变化,尤以中唐时期为剧,并以德宗建中年(780年)租庸调制的最终废弃和两税法的全面实行为分界,形成前后两个时期各具特色的体系与结构特点,直接影响了代以后的国家税收形态,在中国封建税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以学界关于唐代税收制度的丰硕成果为基础,结合个人学习探索的一孔之见,概要阐述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情形,以图从一个层面观察唐代社会乃至中古封建社会的前后变迁,无疑有其必要。


唐前期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


唐前期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农业税是最主要的税种,长期支撑了国家财政。同时,按照土地和财产征收的地税与户税,以及附加于租庸调、地税、户税之上的多种附加税,也是重要税种。随着均田制的逐渐瓦解,租庸调征收在国家税收总量中的比例趋于下降,地税、户税和附加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税收结构发生了由税人为主向税地、税资产为主的显变化,为后来两税法的实行奠定了基础。以下通过对唐前期主要税种实际变化情形的简要考察,来予以具体阐述。

1、租庸调农业税及其折纳形式 唐王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北朝隋代以来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授予广大民户以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 使其从事耕织生产,能够有能力负担国家赋役。同时推行严格的计帐制度和户籍制度,“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1](卷3《尚书户部》,P65)为均田民户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通过这些制度,既可实现著民于田,稳定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基础,又可适量调节贫富分化,保障封建统治秩序。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赋税制度。它规定:“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2](卷48《食货志上》,P2088-2089)又规定,“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俱免”。[3](卷51《食货志一》,P1343)不过,租庸调制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法律税制,在实行中又有其独立性,并不完全依托和建基于均田制,并不取决于每户和每丁实际授田是否足额,在没有复除、蠲免情况下,只要是在籍均田课户,户内有成年男丁,就要按照每丁每年相同的数额负担租庸调,被称为丁租、丁调和丁庸,实际上是按丁征收而不计田产的,即计丁课税,执行统一的长期稳定的税收标准,仍是人头税。这表明唐王朝依旧采取了通过分配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以固着民户,并对民户进行超经济剥削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承继了北魏、北齐和隋代以来的田制和税制。需要指出的是,租庸调制以丁为单位征收而不计占有土地与财产的多少,造成了税负的极端不合理。对此连唐人也不讳言,杜佑即说租庸调制“百姓供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4](卷7《食货七·丁中》,P175)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各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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