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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杂税也成为他们极其沉重的负担。

3、矿税 如前已述,唐前期矿税以租庸调的折纳形式而征收,在玄宗朝已步入法制化的成熟轨道。安史之乱后,唐中央集权遭受重创,地方藩镇纷纷抢占矿业之利,矿税征收经历了一段混乱时期。为加强中央监管力度,建中元年(780)九月,德宗采纳户部侍郎、判度支韩洄的建议,诏授盐铁使统管全国矿业,但并没有实行如同对盐业一样的禁榷制度,征收矿税仍是对私营矿业的主要管理。宪宗时,饶州乐平县银山“每岁出银十余万两,收税山银七千两”。[16](卷28《江南道四》)文宗开成元年(836),唐中央做出让步,停止盐铁使对全国矿业的统管,允许地方政府插手矿业,由州刺史选派僚属具体负责,但要向中央交纳一定的矿利。然而,各地方政府并不积极交纳,而是纷纷收利自强,以致中央每年所得矿利仅七万缗,还跟不上一县之茶税。[3](卷54《食货志四》)为改变这种状况,宣宗下令盐铁使重新统管全国矿业,再次加强管理,取得“天下岁率银二万五千两,铜六十五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3](卷54《食货志四》)的成效。后来中央威权江河日下,地方势力急剧膨胀,盐铁使对全国矿业的管理形同虚设,矿业之利落入地方政府手中。

5、酒税 有关史料表明,代宗广德二年(764)之前,唐王朝基本采取了允许私营酒业自由发展的政策,对私营酿酒不课不税。广德二年十二月,代宗下诏推行不完全的榷酒制度,垄断酿酒之利,改变了唐前期的酒业政策。大历十四年(779)五月德宗即位后,为显示新政,曾一度停罢代宗之制。但到建中三年(782)初,为筹措削藩军费反又实行了完全的榷酒政策,后到兴元元年(784)正月停废。德宗贞元二年(786)以后,唐王朝制定推行了一种要么由地方政府向治内两税户征收榷酒钱;要么由地方政府独置官店垄断酒利,禁止两法并用的酒业新政策,并大致延续以至唐亡。[17](P168-176)

由政府独置官店垄断酒利(官酤制),显然是榷酒之制。征收榷酒钱虽以“榷酒”为名,却并不是榷酒制度的一种形式,而是一种酒税制度。这只要考察一下榷酒钱的征收方式便可明了。反映榷酒钱征收方式的典型史料有多条:(1)元和十四年(819)七月,湖州刺史李应奏罢官酤制,改行榷酒钱制,说:“伏望许令百姓自取酤,登旧额,仍许入两税,随贯均出,依旧例折纳轻货送上都。”宪宗许之。[18](卷504《邦计部·榷酤》)(2)元和十五年(820),元稹建议全国皆行榷酒钱制,说:“今请天下州府榷酒钱,一切据贯配入两税,仍取两贯已上户均配,两贯以下户不在配限。”[15](卷651元稹《中书省议赋税及铸钱等状》,P6610)(3)文宗太和五年(831)六月,江西观察使裴谊言及榷酒钱的征收,有云:“旧例百姓酝造,其钱依前例,随百姓两税贯头均纳,当管洪州停官店酤酒,其钱已据数均配讫。”[18](卷504《邦计部·榷酤》,P6043)(4)太和五年(831),文宗以谏议大夫王彦威充任勘定淄青两税使,令其“与令狐楚等审商量,其两税、榷酒及征物匹数,虚实估价,并留州、留使、上供等钱物斛斗,比类诸道,一一开项分析,平均摊配,立一定额,使人知常数,不可加减”[15](卷72文宗《令王彦威勘定郓曹等州税务诏》,P756)(5)僖宗《乾符二年南郊赦》规定京兆府“逃亡人户产业田地未有人承佃者,其随田地苗税、除陌、榷酒钱及斛斗等,并权放三年”。[19](卷72)由这些史料可以看出,榷酒钱的征收方式是朝廷授权地方政府将实行榷酒制,或者实行官酤制时某年所得的酒利钱额,确立为榷酒钱制下每年要征收的酒利总额,并依据治内两税户每户所纳两税钱或青苗钱贯数的多少,按一定比例均配。显然,榷酒钱征收借用了两税法的税法税则,虽以榷酒为名,但实是凭政治强权进行摊征的一项固定税收,表面上似是一种附加税,实则具有独立性。榷酒钱成为有唐一代的主要酒税,在国家财政中占有一席之地。德宗时,陆贽在《论缘边守备事宜状》中说:“以编户倾家破产之资,兼有司榷盐税酒之利,总其所入,半以事边。”[15](P4839)

6、茶税 如前所述,德宗建中三年(782)九月,把茶叶与竹、木、漆等商货列为一类,按总价值的10%征收商品通过税,正式出台了税茶之制。但茶税只是商品通过税的一种,还不是独立税种,而且此次税茶的时间有限,兴元元年(784)正月,德宗颁《奉天改兴元元年赦》,罢“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等诸色名目”,[3](卷54《食货志四》,P381-382)前后仅有一年有余。

茶税成为独立税种并由盐铁使兼管始于德宗贞元九年(793)正月。该年,盐铁使张滂“奏立税茶法。郡国有茶山,及商贾以茶为利者,委院司分置诸场,立三等时估为价,为什一之税”,[7](卷87《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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