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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

时间:2009-7-24 13:55:37  来源:不详

一、引言

 

考課制度由來已久,至代而趨於完備,故唐代官人考課的課題受到史學界的關注。近年的研究專論有宿志丕的《唐代官吏考課制度》[[1]]、鄧小南的《課績與考察——唐代文官考核制度發展趨勢初探》[[2]]、李方的《唐代考課制度拾遺——敦煌吐魯番考課文書考釋》等[[3]],王勳成先生的《唐代銓選與文學》有專章討論考課的程序問題[[4]],雷聞最新發表的《俄藏敦煌Дх.06521殘卷考釋》也涉及開《考課令》的復原。以上論文既有對考課制度內容與變遷的總體關照、全面論述,也有對唐代考課新史料的發掘和細緻的考證。然而隨著敦煌吐魯番文書的刊佈和比定,以及傳世文獻的深入研究,唐代考課制度問題並非題無剩義,尤其是唐代外官考課方面,一些基本概念尚須釐,考課的律程序尚有不之處,其公文樣式與內容也有待復原,某些與考課相關的出土文書的性質尚未確定,另外以上專論都未能利用日本法制古籍,是重要缺陷。取日本法制文獻以釋證唐代法制文獻,往往利於加深我們對於唐代法律和制度的認識。拙稿目的在於將零落的敦煌吐魯番出土考課文書與唐代考課法令聯繫以來,使兩者相互補充:以唐代考課法令統領出土文書,則可以見文書的性質和關聯;以出土文書證明唐代考課法令,可以明考課法令運轉、操作的細節。其窒礙難通之處,恰可借助日本法制文獻解釋、補遺。筆者不揣簡陋,就唐代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問題略申淺見。

 

二、唐代外官州校考的法律程序

 

一般認為考課是從呈報考狀開始的,但是筆者認爲考課是從認定官人是否具備考課資格開始的。《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考功郎中、員外郎”條曰:

凡應考之官,皆具錄當年功過行能,本司及本州長官對衆讀,議其優劣,定爲九等,各於其所由司准額校定,然後送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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