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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

时间:2009-7-24 13:55:37  来源:不详
日付了,四十條已上,三日了,一百條已上,四日了,五百條已上,五日了”[[52]],這是州使送解的一般規定,當然同樣適用於朝集使向尚書都省送納考解。都省接納諸州計奏,也有程限[[53]]

 

三、唐代外官省校考的法律程序

 

考解由朝集使呈至京師後,便開始了省校考的程序,其周期大致從十月二十五日開始,至次年四月結束。其開始的日期即朝集使到省之日(十月二十五日),其結束的日期在有司奏上單數、挾名之後,頒佈校考敕、散發考牒之時(次年四月)[[54]]

考解是由朝集使遞送京師的。朝集使負有多重任務[[55]],其中之一就是“應考績之事”。朝集在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中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它是州校考和省校考之間的紐帶。最近公佈的俄藏Дх.6521文書《考課令》條明確規定了朝集的日期,可與日本《大寶令》和我國《唐六典》相印證,其後的兩條《戶部格》則就州長官、上佐、判司朝集的輪換辦法和資格作了補充規定。雷聞學兄已有很好的釋錄,並就文書所見的朝集問題和文書性質問題等作了研究[[56]]

考簿先送至尚書都省,都省收納考簿並勾檢,須至十一月末方了。“諸道所申考解,從前十月二十五日到都省,都省開拆,郎官押尾後,至十一月末方得到本司”[[57]],所謂“都省開拆,郎官押尾”,是指尚書都省收納考簿、左右司郎中勾檢的過程。《唐六典》云:“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舉正稽遲,省署符目。”[[58]]左司郎中、員外郎掌管吏部考功司之事,故知考簿應由左司郎中、員外郎勾檢稽遲,造冊登記。所謂本司,即吏部考功司。宣宗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因尚書都省“開拆多時,情故可見”,可能發生弊端,於是奏請“自今以後,伏請准南曹及禮部舉選解例,直送當司開拆”,以縮短考課的周期,從制度上杜絕弊端的發生。

省校考由校考使和監考使主持,天下朝集使集於考堂,應考績之事[[59]]。一般這一過程都要從前一年的十二月持續到次年二、三月間,開元十四年,御史大夫 “〔崔〕隱甫校外官考,舊例皆委細參問,經春未定,隱甫召天下朝集使,一時集省中,一日校考便畢,時人伏其敏斷”[[60]],開創了一天之內完成省校考的先例。但是我們相信這僅僅是個特例,此前此後都沒有見到相同的記載。

省校考過程中,校考使委曲參問,朝集使隨問辯答,問答的焦點是官人當年功過行能與州考所定考第是否吻合,其考課的憑驗依據包括令式格敕和有司保存的檔案。首先都督、刺史在考狀中應如實彙報屬官的課最優劣:“其吏在官公廉正己清直守節者,必察之;其貪穢諂諛求名徇私者,亦謹而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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