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以前件事條等,或出於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張,謹並修例進上,伏乞宣付中書門下,請更參詳,苟禆至公,願賜收采,仍請三年一度准《舉選格例》修定頒下。’敕:‘考功所條流校考公事頗詳悉,其一件宜落下,餘依奏。’”[[18]]至五代時,考課格例的立法和實施已經很普遍,《五代會要》和《冊府元龜》就完整記錄了後唐天成元年的《考課格例》[[19]]。考課格例將有關考課的令、格、式、敕、故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彙編成文,模倣《舉格》、《選格》的樣式,每三年一次修定、頒下,作爲考課的專項行政法。於是從大中六年起,考課的程序就從修訂和頒佈考課格例開始。
根據考課格例,凡是符合條件的外官就可以向所在州縣長官遞交考狀了。所謂考狀,即《考課令》所說的“具錄當年功過行能”的文書[[20]]。前賢關於考狀皆有解說,但尚無利用出土文獻和日本文獻復原考狀者。吐魯番文書中保存了一件《唐開元五年(717)考牒草》,是我們認識唐代外官考課程序極爲重要的史料,今重新釋錄於下:
〔前缺〕
1.並遊弈、斥侯、探羅,界內無□
2.處,鞍馬□□無損,部判府務□
3.無稽,兵士無冤,官馬十馱肥碩。
4.一 去年考〔後〕以來,不請私假,
5.亦無犯負。
6.牒件通開元五年考
7. 開元五年三月十一日
〔後缺〕[[21]]
這件考牒爲我們提供了不可多得的考狀文書實例,不見於任何傳世的唐代史籍,惟惜文書僅存尾部,難以窺其全豹,我们適可利用《令集解》的記載加以補充[[22]]。《令集解·考課令》“功過灼燃,理合黜陟者,雖不滿日,別記送省”條注曰:“考文云:官位姓名,不考日若干,功過注顯也,更別紙子細注記申送耳。”[[23]]這爲我們復原考狀的完整結構提供了重要信息。別記送省的文狀應與考狀同一格式,不過需將“不考日若干”改爲“考日若干”。《令集解》所稱之“考文”,實即唐代的考狀。我們知道,唐代《考課令》規定官吏考狀爲兩紙,州縣長官須注户口、田地的增減,也不得過三紙[[24]]。第一紙當注明應考官人的官位、姓名以及考日若干,即當年(指考課年度)釐務的總時間;第二紙以下則詳細注明當年的各項政績,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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