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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

时间:2009-7-24 13:55:37  来源:不详
3.     犯同報者關

4.      令去年考後

5.      狀關,關至准狀

6.        長安四年

7.             □

〔後缺〕

按《考課令》,考後功過並入來年。以西州地區而言,考限是自三月至明年三月[[15]],長安三年三月州校考之後的功過犯負皆附四年考狀。以上文書殘斷已甚,筆者推測爲長安四年三月西州都督府考課時法曹將官人的犯負記錄關送功曹的文書。據《唐六典》云:“諸司自相質問,其義有三,曰:關、刺、移(關謂關通其事)。”同級法曹向功曹通報官人犯負記錄,以爲考課依據,正應使用關文。其文書樣式具見P.2819《公式令》[[16]]

唐代中前期,《考課令》、《考功式》、《户部格》和《律》是規範考課過程的重要法律文件[[17]],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政局的變幻,考課的問題層出不窮,於是唐朝政府就利用敕的形式來新頒、重申或調整考課的法令,這些敕文一部分編爲格或格後敕,也有些形成了例或故事。晚唐時,宣宗大中六年(852),經吏部考功司奏定,將歷年頒佈的令、格、敕、故事釐定爲《考課格例》,形成專門考課法規。《唐會要》載其始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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