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考課令》云:
諸內外文武官九品已上,每年當司長官考其屬官,應考者皆具錄一年功過行能,對衆讀,議其優劣,定九等考第。[[6]]
其中有一概念,即“應考之官”或“應考者”,吐魯番文書《唐高昌縣勘申應入考人狀》中亦有“應入考者”一詞[[7]]。所謂應考之官,必須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官人。所以審覈官吏是否符合參加考課的條件是考課過程的第一個環節。考課的條件《考課令》明確規定的有兩條,其一見於《六典》,“凡流內、流外官考前釐務不滿二百日者,不考”[[8]]。考前釐務必須滿足一定時限,《永徽令》大約是二百卌日,《開元令》爲二百日,至五代又減至一百八十日[[9]]。開元《戶部格》云“未經考者”不在朝集之限,外官之所以出現“未經考者”,就是因爲《考課令》有如上規定的緣故。其一見於《令集解》,“即依法合除免官當者,不在考校之限”[[10]]。所謂“除免”、“官當”,其具體條款見《唐律疏議·名例律》[[11]]。當然,由於官人犯罪的讞定與考課程限不一定同時,故《考課令》此項條款僅適用於斷罪已訖的案例,與“凡官人犯罪附殿者,皆據案成乃附”同一道理[[12]],如果州校考期間尚未斷罪,總的原則是“考後功過並入來年”,但各地考課週期不同,距長安越遠,州校考與省校考之間的時間越長,如果在此期間斷罪者,則適用“若本司考訖以後,省未校以前,犯罪斷訖,准狀合解及貶降者,仍即附校”的規定[[13]]。吐魯番出土文書中保存了一件《武周長安四年(704)關爲法曹處分事》[[14]],是西州都督府考課中法曹參軍向功曹參軍通報犯負官人記錄,其略云:
〔前缺〕
1. 法曹參軍白
2. 請處分,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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