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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

时间:2009-7-24 13:55:37  来源:不详
,文宗時改由本道觀察使定刺史考第[[41]]

其次,有勾檢之權的錄事參軍也有重要作用。《大唐新語·剛正篇》云:

〔李〕祥解褐鹽亭尉,因校考爲錄事參軍所擠排。祥趨入,謂刺史曰:“錄事恃糾曹之權,當要居之地,爲其妄褒貶耳。使祥秉筆,頗亦有詞。”刺史曰:“公試論錄事狀。”遂援筆曰:“怯斷大案,好勾小稽。隱自不清,疑他總濁。階前兩競,鬥困方休。獄裏囚徒,非赦不出。”天下因爲谭笑之最。[[42]]

因錄事參軍掌勾檢權,縣司屬官的行政效率高下全由他評定,故能州校考時起重要作用。從李祥的事例中,錄事參軍能夠排擠李祥,這已說明他在考課中的作用。且李祥爲錄事參軍所寫的考詞中涉及四項職能,即勾檢、考課、訴訟、刑獄,考課居其一。因錄事參軍與州縣長官是同署之官,故對於呈報中央的考簿負有連帶責任。

《考課令》曰“諸官人景迹功過應附考者,皆須實錄”[[43]],但某些官人爲了突出自己的課績,總是虛報或重報課績。大和三年(829)中書門下奏略云:“近日人多干競,迹罕貞修。亦有粗因勞績,已授官榮,及居今任,別無課效,唯引向前事狀,祇希更與遷昇。”[[44]]大中六年考功奏亦云:“近日諸州府所申奏錄考績,至兩考三考以後,皆重錄從前功課申省,以冀褒昇。”鑒於州縣長官自錄課績、张皇其事的狀況,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曰:“刺史、縣令,至於賦稅畢集,判斷不滯,戶口無逃散,田畝守常額,差科均平,廨宇修飾,館驛如法,道路開通,如此之類,皆是尋常職分,不合計課。自今後,但云所勾當常行公事,並無敗闕,即得准職分無失。及開田招户,辨獄雪冤,及新置之事,則任錄其事由申上,亦須簡要。”[[45]]

考狀經長官注考正之最,由朝集使向尚書都省呈報,亦可稱爲考解。“〔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稱考秩,或廣說在門資,既乖令文,實爲繁弊。自今已後,如有此色,並請准令降其考第。”解是唐代的一種公文形式,而考解則是州司將考簿解上尚書都省的公文書。解雖不見於敦煌出土的《開元公式令》,也不見於《唐六典》所記的諸司公文之制[[46]],但仁井田陞先生已經根據日唐兩國史料肯定了“解”這種公文形式的存在。《令集解》、《令義解》的《公式令》中都有“解式”,並且說明“八省以下內外諸司上太政官及所管並爲解”,對應唐代的官制應爲尚書省以外諸司(如九寺、御史臺等)及外官(如各州縣、軍府)上尚書省或相關主管機構的文書爲解。一方面我們可以由《令集解》引《唐令》得知“尚書省內上諸司爲刺”[[47]],將同爲上行文書的解與刺的用途區分開來,另一方面我們又可以由敦煌出土《開元公式令》得知“凡應爲解向上者,上官向下皆爲符” [[48]],將解和符的上行、下達功能對應起來。仁井田陞先生還舉出《唐律疏議·職制律》中符、移、關、解、刺、牒並列的證據,指出《唐六典》敍述上行文書缺失之處[[49]]。可以補充的是,《公式令》還記載了諸州使人送解的程限[[50]],解的存在就無庸置疑了。考課文書的遞送就是採用解的形式,《令集解·考課令》“考文申送太政官”條注曰“穴云:‘申太政官,未知爲謹解,爲當爲以解?’答:‘作謹解耳。私案,至《公式令》可定。’……讚曰:‘問:作考文之事何?答:作謹解,爲申官故也。額云:寮司考文,合解爲之,被省押署故也。”[[51]]這裏的“謹解”恰與《公式令》解式的格式用語完全一致。另外,唐《公式令》云:“諸州使人送解至京,二十條已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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