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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

时间:2009-7-24 13:55:37  来源:不详

1.          狀申者。□

2.  州縣官人破除、見在

3.   一  右同前得功曹牒稱,被使牒稱上件官人等須知破除、見在數   每縣留新任官人守縣,餘並集州,不得浪有破注,牒至勘上者。准牒勘責,得前庭

4.       等四府申,並檢當日不貫此色。

5.  當州縣文武官致仕,須知人數及階品。

6.合前庭等四府致仕官總□□

7.  一    人     前    庭    折    衝

8.  遊擊將軍守右玉鈐衛前庭府折衝都尉趙午良天授二年五月二日被長官牒奉  敕致仕,還貫訖。

〔後缺〕

儘管殘卷僅有一位西州前庭府致仕的折衝都尉趙午良,但根據功曹牒的要求,是需呈報西州所屬州縣軍府各部官人狀況的。如果我們將它與俄藏Дх.6521文書《考課令》聯繫起來考慮,那麽就不難理解其性質和用途了。Дх.6521《考課令》云:“所部之內,見任及解代,皆須知。”如果沒有這樣的調查與呈報,朝集使也無從知道屬下官人的變動情況。已經致仕者,坐罪至解免者、上任不滿考日者等都是不在考課之限的,而在考限之內曾經調動、昇降者,其考課也有相應的規定,這些情況都需在考課過程中區別處理。州府先期掌握所部官人基本狀況,便於州府分類匯總考簿以遞送尚書都省,有利於此後考課程序順利進行。而且此件狀稿本身也爲證實我們的推測提供了線索:其一,這項報告是由西州都督府功曹參軍下牒徵求的,而功曹的主要職能之一就是所部官人的考課;其二,調查的同時又命令除新到任者之外,全部官人都須赴州集合,“不得浪有破注”,這顯然是爲了對衆宣佈考第,合乎《考課令》的條款。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件吐魯番出土的狀稿是考課文書之一種,用於呈報所部的官人在任和變動的情況。它的發現爲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補充了一個環節,使我們對其瞭解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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