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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

时间:2009-7-24 13:55:37  来源:不详
開元五年考牒草》所示。於是我們可以將考狀復原如下:

第一紙:

官位    姓名

右前件官考日若干

第二紙:

一、功過行能

一、功過行能

一、功過行能

……

牒件狀如前,謹牒

         某年某月某日

所謂在任期間的功過行能,即比照《考課令》所規定的四善二十七最爲准的,衡量自身的政績。故此文書中“界內無  ”、“鞍馬無損”、“不請私假”以及“部(剖?)判府務無稽,兵士無冤,官馬十馱肥碩”等語都與《考課令》中的善最條款吻合[[25]]。唐令規定,“諸官人景績功過應附考者,皆須實錄,……注考正之最”[[26]],即考狀必須指稱善最,不得妄有誇耀。至唐末大中年間(847-860),考政紊亂,故尚書考功奏稱:“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稱考秩,或廣說在門資,既乖令文,實爲繁弊。自今已後,如有此色,並請准令降其考第。”[[27]]所以考狀正可考見唐代考政風氣之變遷。官人遞交考狀是考課的第一個環節,必須慎重其事,故吐魯番文書中有考狀的底稿。

每年遞交考狀之時,州司爲了全面掌握當州官人在任、致仕、調離、昇降等情況,需要進行調查,其資料需提供朝集使,以便因應省校考官的“委曲參問”。吐魯番出土文書中保存了一件《武周西州被功曹牒狀稿爲勘當州官人破除、見在事》[[28]],其目的正是調查西州官人在任及致仕狀況:

〔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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