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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

时间:2009-7-24 13:55:37  来源:不详
令集解》又云:“凡應考之官犯罪案成者,考日即附考狀,若他司人有功過者,錄牒本司附考。其在京斷罪之司,所斷之罪,九月卅日以前,並錄送省。(謂雖不成殿亦須錄送。其郡國亦准此。)”[[71]]雖然列舉以上規定,可能還遠不足以包括唐代外官考課憑驗的全部內容,但是考課有司收集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就是這些。此外,臨時派遣的具有監察性質的巡按使、覆囚使、按察使,以及唐後期常設的諸道觀察使都有參與評定州縣官考課的職能。尤其是自書考課的州縣長官,其申報的功過行能往往有不實之嫌,故須監察機構的監督和再考覈。《開元格》云:“刺史能否,郎官、御史出日,較量殿最,定爲五等奏聞。考集日,考使與左右丞、户部長官重詳覆類例,考限內錄奏,以憑昇黜。”[[72]]從此由監察機構對於刺史以及其他外官考課的監督逐漸制度化,代宗寶應二年(763)正月,考功奏云:“請立京外按察司,京察連御史臺分察使及諸道觀察使,訪察官吏善惡功過,稍大事當奏聞者,每年九月三十日具狀報考功,至校日參驗事跡,以爲殿最。”[[73]]亦得以施行。至憲宗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因考功奏請再次重申,並規定:“今後諸司不申報者,州府本判官便與下考,在京諸司追節級糾處,本判官校課日量事大小黜陟。”[[74]]至宣宗大中六年七月,經考功奏請“其巡內刺史請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不得自錄課績申省”[[75]],徹底將刺史的考課權移交給觀察使。這與安史亂後觀察使逐漸成爲一級行政長官的過程大致相近。

最後,省校考完成之時,考功司須奏上挾名和單數。《唐會要》云:

〔天寶〕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敕:“所校內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進單數,二月三十日進挾名;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三月三十日進挾名。自今以後,並了日一時挾名奏,不須更進單數。”

所謂挾名和單數,是兩類不同的統計方式。挾名是指全部的詳細名單,單數則是分類匯總名單。就考課而言,挾名可能是各司、各州的課績名單,而單數則爲不同品級官人九等考第的分類匯總名單,與色別爲簿的考簿一致。

省校考的對象並非全體官員,《考課令》規定:“諸每年考簿集日,考司校勘,色別爲簿,具言功過,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三品平章事並奏裁(親王及五大都督亦同),四品以下及餘外官,並使人量定聞奏,上考下考奏單數,仍備狀進,中考並單名錄奏。”[[76]]實際上,祇有四品以下內外官是由校考使校定考第的,三品以上大員及近侍官是由皇帝賜考的。就外官而言,都督、上州刺史等皆是[[77]]。至次年四月,校考的結果頒佈校考加以認定,凡進考者(即獲中上已上考)考司發給考牒,作爲憑證,用於銓選[[78]]

 

四、總結

 

唐代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涉及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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