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柳洪亮原定名爲《武周西州被使牒狀申稿爲勘當州官人破除、見在及階品事》,但此狀事由實爲“上件官人(即州縣官人)等須知破除、見在數”,而且行下牒文的是西州都督府功曹參軍,而非使人直接牒下。至於階品僅是勘責致仕官人時的一個內容,不宜與官人見在、破除等項並列。
[[29]] 李方學長認爲吐魯番阿斯塔那二六號墓《唐高昌縣勘申應入考人狀》所云“應入考者令早裝束”是指考課官人集赴州府聽候宣讀考狀,但疑問在於高昌縣是西州的治所,官人到州司聽讀考狀何需裝束行李?故以此文書說明集赴州府問題,證據略嫌不足。參李方前引文,562頁。
[[30]] 吐魯番阿斯塔那三九一號墓86TAM391:2文書,圖版見柳洪亮前引書469頁,釋文見同書114-115頁。
[[31]]《唐令拾遺》,327頁。
[[32]]《唐會要》卷八二《考》下“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1787頁;《冊府元龜》卷六三六《銓選部》考課二“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7630頁。
[[33]] 同上。
[[34]]《唐令拾遺》,330頁。
[[35]]《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9頁。
[[36]]《太平廣記》卷二五八《阮嵩》,2010頁。“下”字據《唐令拾遺·考課令》“諸食禄之官”條補(344頁)。
[[37]]《唐令拾遺》,344頁。
[[38]]《令集解》卷二二《考課令》,下冊102頁。
[[39]]《唐令拾遺》,336-338頁。
[[40]]《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15頁。日本令“申送於官,式、兵部校定”就相當於唐代申送尚書省,於吏部校定考第。
[[41]]《唐會要》卷八二《考》下云:“〔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近年以來,刺史皆自錄課績申省,矜衒者則張皇其事,謙退者則緘默不言,自今已後,其巡內刺史請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不得自錄課績申省。”(1788頁)
[[42]] 劉肅《大唐新語》卷二《剛正》,中華書局,1984年,34-35頁。《太平廣記》卷二五四《李詳》(出《朝野僉載》)與此小異(中華書局,年,19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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