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卷三《尚書户部》“户部郎中員外郎”條,79頁。關於主管校考的官人,前賢已論之,茲不復贅。參宿志丕前引文、王勳成前引書,83-84頁。
[[60]]《舊唐書》卷一八五下《良吏·崔隱甫傳》,4821頁;《唐會要》卷八一《考》上,1779頁。“委細參問”,《玉海》卷一一八《選舉·考課》引《會要》作“委曲參問”,2178頁。《唐會要》脫一“曲”字。
[[61]]《唐六典》卷三十《三府都護州縣官吏》,747頁。
[[62]] 關於“所部之內見任及解代”的狀況,就是通過前文提到的當州官人見任、破除的調查而獲得的。
[[63]] 參雷聞《俄藏敦煌Дх.06521殘卷考釋》,5頁。
[[64]]《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27頁。
[[65]]《唐令拾遺》,348頁。
[[66]] 《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12頁。《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1817頁。
[[67]]《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9頁。
[[68]]《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193-192頁)仁井田陞先生復原唐《獄官令》時,也參考了日本《獄令》,見《唐令拾遺》(759-760頁)。
[[69]]《唐會要》卷八二《考》下曰:“〔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冤獄,書殊考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懲殿,或云書考日當書下考,至時又不提舉,請自今以後,書辨獄官人殊考日,便須書元推官人下考,如元推官人自以爲屈,任經廉使及臺省陳論。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長斷云至書考日與下考者,如至時不舉,其本州判官當書下考。’”(1787-1788頁)
[[70]]《唐會要》卷六○《御史臺》上,1230-1231頁。
[[71]]《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103頁。
[[72]]《唐會要》卷八一《考》上,1777頁。又《冊府元龜》卷六三五《銓選部》考課一,7621-7622頁。與《冊府》所引原敕相比,《會要》較爲簡明,當是以制敕爲基礎編訂的格文。“户部長官”,《冊府》作“吏部長官”,疑是。
[[73]]《唐會要》卷八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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