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法制史,以往學者較少從法制史的角度,尤其是法律程序的層面來關注制度問題,同時對於立法和司法的個案研究,尤其是某項專門法的立法和司法研究並不充分。筆者認爲,梳理政治制度的法律程序有利於加深對制度本體的認識。與已往學者更重視歷時性變遷的研究相比,拙稿更加重視唐代外官考課制度的結構與功能,時間因素固然是歷史學的要素,但對於結構和功能缺少必要的瞭解,其歷時性的研究就難免落空。同時,研究制度的立法過程,就其實施過程中的調試評價它的可操作性等,也是法制史研究的題中應有之義,故這種交叉研究或許可以作爲政治制度史和法制史的一種新嘗試。
注釋
[[1]] 宿志丕《唐代官吏考課制度》,《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994年1期,61-66,71頁。
[[2]] 鄧小南《課績與考察——唐代文官考核制度發展趨勢初探》,《唐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295-324頁。
[[3]] 李方《唐代考課制度拾遺——敦煌吐魯番考課文書考釋》,《’98法门寺唐文化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陝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557-568頁。
[[4]] 王勳成《唐代銓選與文學》,中華書局,2001年,81-101頁。
[[5]]《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郎中》,中華書局,1992年,41-42頁。
[[6]]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大學出版會,1933年,327頁;池田溫編集代表《唐令拾遺補》,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年,592頁。
[[7]] 李方學長將《唐六典》“應考之人”和吐魯番文書“應入考者”聯繫起來是正確的,但是缺少進一步的解釋。見前引李方文562頁。
[[8]]《唐六典》卷二,42頁。又《令集解》卷二一《考課令》作“不满二百卌日”,下冊,85頁。
[[9]]《唐令拾遺》,345頁。並參王勳成前引書,93頁。
[[10]]《令集解》卷二十《考課令》,下冊81頁。又《令集解》卷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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