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五代會要》卷一五《考功》,189-192頁;《冊府元龜》卷六《銓選部》“考課”二,7632-7634頁。
[[20]] 比定考狀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具錄當年功過行能”,凡記錄一年以上功過、考第的文書皆非考狀,如大谷1041《唐天寶元年交河郡考課文書》(圖版見小田義久《大谷文書集成(壹)》〔法藏館,1983年〕圖版94,釋文見同書9頁,)之類,筆者將另文論述。
[[21]] 吐魯番阿斯塔那三四一號墓65TAM348:30/1(b)文書,釋錄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八冊(文物出版社,1987年,126-127頁);圖版見《吐魯番出土文書(圖版本)》第四卷(文物出版社,1996年,61頁)。“去年考後以來,不請私假”,原作“去年考 未,不諸私 ”,按大谷1041《唐天寶元年交河郡考課文書》有“從去年考後以來”云云(見《大谷文書集成(壹)》,圖版94、釋文9頁),《武周長安四年(704)關爲法曹處分事》(吐魯番阿斯塔那三六○號墓66TAM360:3/1文書,圖版見柳洪亮前引書,457頁,釋文見同書95頁)亦有“去年考後”云云,皆與此文書行文相類,故據改;“不請私假”據《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考功郎中”條改,《六典》云:“凡親勳翊衛皆有考第,考第之中,略有三等(專勤謹慎,宿衛如法,便習弓馬者為上,番期不違,職掌無失,雖解弓馬,非是灼然者為中,違番不上,數有犯失,好請私假,不習弓馬者為下)。”(44頁)《令集解》卷二○《考課令》略同(下册64-65頁)。
[[22]] 日本貞觀年間(868以前)至延喜二年(902)由明法博士惟宗直本集諸說之大成,撰成《令集解》四十卷。《集解》引用許多令的註釋書,包括:《大寶令》的註釋《古記》,約形成於738年左右;《養老令》的註釋《令釋》(787-791);《跡記》(?-793),約與《令釋》同時期;《穴記》(810-833);《義解》(833);《讚記》(850左右);《朱說》(857-877以前)。參見楊永良《談日本法制史研究——以唐日律令比較研究為中心》(臺灣交通大學1995年5月4日報告)。
[[23]]《令集解》卷二一《考課令》,下冊87頁。
[[24]]《唐令拾遺》,330頁。
[[25]] 文書所云“界內無 ”,屬“邊境肅清,城隍修理”之類,“爲鎮防之最”;“鞍馬無損、官馬肥碩”,屬“牧養肥碩,蕃息孳多”之类,“爲牧官之最”;加之“部判府務無稽”、“兵士無冤”等語皆與兵府、軍事相關,故考狀的主人當爲鎮守邊防的衛官。參《唐令拾遺》(335頁)、《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頁)、李方前引文。
[[26]]《唐令拾遺》,330頁。
[[27]]《唐會要》卷八二《考》下,1788頁。
[[28]] 吐魯番阿斯塔那三九一號墓86TAM391:2文書,圖版見柳洪亮前引書469頁,釋文見同書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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