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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运盐铁总叙》)专门设立茶税,有盐铁使所属院司(巡院)设置税场,按品质优劣将茶叶分为三等时价,按总价值的10%收税,再由盐铁使总其大成,全额移交户部司收贮。[20](卷234贞元十年五月条,P7559)贞元九年后,茶税“税无虚岁”,一般岁入四五十万贯,成为中央户部司的主要财源。后来,许多地方州府在盐铁使院司之外,自行设立茶店征收茶税,以中饱私囊,造成了茶税征收的混乱。元和十三年(818)三月,宪宗采纳盐铁使程异之议,诏罢地方州府所设茶店,维护盐铁使对茶税的征收专权,保证利归中央。[7](卷87《盐铁》,P1903)穆宗即位后,财政艰窘,对茶税征收作出重大调整。史载:“穆宗即位,两镇用兵,帑藏空虚,禁中起百尺楼,费不可胜计。盐铁使王播图宠以自幸,乃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江淮、浙东西、岭南、福建、荆襄茶,播自领之,两川以户部领之。”[3](卷54《食货志四》)将茶税税率由先前的10%提高到15%,并将茶税征收事务划分为东西两大区,分别由盐铁使和户部司负责,改变了先前由盐铁使统管的征管体制。文宗开成元年(836),“以茶务委州县”,[15](卷759卢商《请增加盐额奏》)将茶税征收权交由地方政府掌领。后来随着中央集权的衰弱,茶税之利完全被地方政府所有。

一点小结


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前后两个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形大抵如上所述。概要而言,唐前期的租庸调制继承并总结了北魏隋朝以来的租调制,唐后期租庸调制的被废除基本终结了计丁课税的人头税征收办法,两税法和多种工商业税的推行则全面开启了征收资产税的法制化新里程,国家税收结构总体呈现出由租庸调农业税为主向多元资产税并存的转化变动特点。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不仅仅是国家税制本身的变化,不仅仅体现了政府根据国情变化对税制的主动调整和改革,从根本上说,是土地占有和社会财富占有变化以及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对国家税制的必然要求,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变动的深层原因。也可以说,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所反映和体现的正是以土地所有变化为核心的社会财富占有的变化,其中租庸调制的废弃和两税法的实行说明推行“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12](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的国家税收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说明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土地开始作为资产征税,而不再作为固着人丁的物质载体而征税,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工商业税的法制化建设则反映体现了唐代商品货币经济的不断增长,表明社会经济出现了新的增长领域。这些都从税制税收层面折射反映了唐代社会乃至中古封建社会的经济变动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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