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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税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当时全国课丁820余万,扣除各种折纳后,实际“租粟则七百二十余万石”,地税所得大大超过了丁租实际所得。《通典》卷12《食货典•轻重》载天宝八年,“凡天下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其中“义仓总六千三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六十石”,占了65%以上。地税成了国家的主要税粮,其财政地位日益重要。

户税亦创自唐初。高祖“[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4](卷6《食货六·赋税下》,P106)在编制户籍时一并确定。户税就可能开征于此期,按照王公以下每户资产的多寡交纳数量不同的资产税(有时也折征实物),遵循以支定收的原则,并有大税、小税、别税之别——“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1](卷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各有其财政用途。与租庸调制相比,户税不分课户、非课户,也不分主户、客户,王公以下的人户均要交纳,纳税面十分宽泛,其中对工商业户的完税管理更为严格,严禁工商业者勾结政府官吏以降低户等,少交户税。[7](卷85《定户等第》,P1846)

玄宗开元年间户税已每年分两次征收,定额不断扩大。天宝年间,“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4](卷6《食货六》,P110)广泛地用于官俸等各类财政支出,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财政地位日渐重要。[11](P499-500)安史之乱后,户税愈加受到重视。大历四年(769)正月,代宗敕令:“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官。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2](卷48《食货志上》,P2091-2092)对户税制度做了改订和调整,规定了官僚、百姓、工商业户、寄庄户、寄住户、浮客及诸道将士的级差税额,完善了税法税则,大幅提高了税率,进一步扩大了纳税面,户税总额有了显著增长,其财政地位更加突出。户税不论主客浮寄、以支定收的原则和每年两次征收的方法,均直接为后来的两税法所继承。

3、附加税 指附加于租庸调、地税、户税上的税收,有脚钱、营窖、税草、加耗、裹束等,在唐前期均形成为固定税制,但不是主要税种。脚钱(亦称租庸脚直、脚直、脚价、租脚、车脚或运脚等)是各州租庸调和地税送纳配所以及运至两京所需加纳的运输费,通常交纳铜钱,可按户配脚,也可按丁支脚。[4](卷6《食货六·赋税下》)由于各地路程的远近险易不同,中央度支虽然规定了脚钱征收的基本数额,但具体征收各地有所不同。[1](卷3《尚书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条)营窖税是为了营建仓廪和保存粮食而附加于丁租、地税之上的附加税,规定征藁、橛、籧篨、苫等实物,[1](卷19《司农寺》太仓署令职掌条)实际征收中,由于实物不易运输,多折纳现钱。税草是地税的附加税,始征于太宗贞观年间,同地税一样按照青苗簿每年征收,百姓均田、寺田、观田均需交纳。京师长安和东都洛阳五百里之内州县,不但有常税草供诸闲厩马料,而且有别税草供皇帝临幸之用。两京五百里之外的州县税草,纳于当地,供州县军事、邮驿、运输等的草料支用,遵循按支定收的原则。加耗是丁租、地税的附加税,大体遵循“贮经三年,斛听耗一升,五年以上二升”[1](卷19《司农寺》,P375)的加耗率,即有1%和2%的不同比率。裹束是附加于庸调的包装费—— “诸庸调物……所须裹束调度,折庸调充,随物输纳。”[4](卷6《食货六·赋税下》)征收这些附加税,唐王朝就征收了租庸调、地税、户税的运输、保管、损耗费用,使得租庸调、地税、户税成为了国家财政的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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