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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产情况和政府具体需要,租庸调征收采取灵活变通、形式多样的折纳制,遵循定量折纳和等价折纳的原则。江南地区的丁租可折纳稻米,也可折纳布匹;河南、河北不通水运之处,丁租可折纳绢或米、豆;关中地区因为桑蚕很少,丁调可折纳米、粟;一些地方的丁调还可折纳金银、铜铁、宝货、绫罗等;唐前期允许盐业私营,私营生产者可以食盐或轻货折纳丁租。《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负海州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就是海盐私营生产者将每年应交纳的丁租折成食盐或轻货而完税。井盐私营生产者多以实物纳税,武周时陵州盐井就实行税率为三分之一的分成税,即 “置灶煮盐,一分入官,二分入百姓家”。[5](卷 399《盐井》条引《陵州图经》)估计其他地区的井盐私营、池盐私营也行实物税,所税多少也应是折纳丁租等;在官营优先的前提下,唐前期也允许矿业私营,即所谓“凡州界内,有出铜铁处,官未采者,听百姓私采”。[1](卷30州士曹司士参军职掌条)为了保障国家垄断铸币业,规定私营矿业所得铜、锡等铸币材料,要由政府一手买断,不得私自买卖和拥有。除此之外,唐政府对私营矿业还征收矿税——设冶监官营处的私营矿业,向当地冶监交纳矿税;不设冶监处的私营矿业,则向当地地方政府交纳矿税,也可以矿产向当地地方政府折充课役。[6]盐税与矿税的本质相同,都是租庸调的折纳形式,也都包含在农业税中。玄宗开元九年(721)之前,盐税、矿税的征收已走上法制化的成熟轨道,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令”、“式”条文,规定“诸州所造盐铁,每年合有官课”。[7](卷88《盐铁》,P1902)盐税的法制化征收延续到肃宗乾元元年(758)推行第五琦榷盐法,才由禁榷专卖制度代替了税收制度,矿税征收则一直持续到安史之乱以后,只是管理比较混乱。

因地制宜的折纳形式多种多样,反映了租庸调制的变通性和灵活性,但大体不改变纳税总量和折纳总值,每丁负担的数额基本固定。租庸调及其折纳形式是唐前期最主要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长期维系了唐王朝的财政命脉。但自高宗、武周以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土地私有化趋势难以遏止,国家掌握的授田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到玄宗朝已全面废坏,广大均田民户的土地被吞并,丧失基本的生产资料,纷纷逃亡或者成为贵族、官僚、地主的隐户,在籍丁口大幅减少,租庸调征收日益困难,税额锐减,财政地位急剧下降。安史之乱后,租庸调制徒存虚名,毫无实际意义。德宗建中元年(780),租庸调制被唐政府最终废弃,代之以两税法,符合了土地占有严重不均和社会财富极端分化的经济现实,标志着我国赋税史上计丁征税从此基本结束,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8](P64)

2、地税和户税 地税和户税是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另外两种国家税收,均属资产税,两税法实施后并入两税而不复独立存在。在实行过程中,地税和户税的税制不断完善,税额不断增加,玄宗以后逐渐成为替代租庸调的主要财政收入,其税法税则还直接为两税法所继承,实现了税收制度的延续。

地税以建立义仓为名创行于唐太宗贞观二年(628),王公以下人户的所有垦田皆须交纳,规定“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3](卷51《食货志一》,P1344)确立了税法、税则以及蠲免事宜。高宗永徽二年(651),对地税制度做了改革——“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2](卷49《食货志下》,P2123)把地税由按亩征收改为按户等征收。到武周初年恢复为按亩征收。[9](P209)玄宗朝继续征收地税,税制更加完善。[1](卷3《尚书户部》仓部郎中员外郎条)肃宗、代宗时期,地税税率不断提高,税额大幅增加,并开始分夏、秋两次征纳。[10](P194-195)与租庸调制不计授田是否足额,按丁征收统一的丁租不同,地税按照王公以下每户的实际耕田面积征税,显然有其明显的合理性,也有着调节贫富差距的积极意义。

地税以义仓为名,是赈灾专项粮储,武周以前,“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2](卷49《食货志下》,P2123)中宗神龙前后,国家财政拮据,义仓粮食不再用以救荒,而被挪用填充亏空,开始发挥财政作用,地税制度发生了性质变化。玄宗朝,将地税征收与租庸调征收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曾设立了勾当租庸地税使专门负责,有时也派监察御史分赴各地督促征收,地税被更广泛地用于财政支出,并大量变造为米运往京师长安,成为一项重要税收。《通典》卷6《食货典•赋税下》载天宝年间天下计帐,其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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