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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考察,来予以具体阐明。

1、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了适应均田制、租庸调制全面废坏的经济形势,整顿安史之乱以后全国税收的混乱局面,简化和统一税制,保障中央政府获得充足的税收以维持王朝统治,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以肃、代时期的税制变革为基础,唐王朝对国家税收体系做出重大改革¾¾废弃计丁课税的租庸调制,继承和并入先前的地税和户税,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征缴,税收总额分为留州、留使和上供三部分,有中央和地方分成,是为两税法。

两税法的征税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2](卷48《食货志上》)不再只按丁征税,也不再区分土户、客户或者课户、不课户,一律按照每户田亩和资产的多寡征税,税负较为合理,纳税面大大扩大。又规定“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2](卷48《食货志上》),确定了工商业户的完税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纳税面。这些都从制度上保证了税收总额的增长,初期即取得“岁敛钱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以供外;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3](卷52《食货志二》,P1351-1352)的显著成效,使两税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两税主要征收谷物和铜钱,均可视具体情况变通折纳,“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3](卷52《食货志二》,P1351)但两税不是中央直接税,而是一种以州为计税单位的定额税,唐中央并不握有独立完整的征税权,配税权和征税权均由地方政府拥有,“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12](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所以两税法在实行中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各地税额轻重不均,并出现了加征、摊派、科配、纽配等附加税,并不减轻广大纳税户的实际负担,相反在唐后期日趋严重的钱重物轻形势下,税负不断加重。但是两税法的实施适应了社会经济巨变的发展要求,适应了舍人税地的税制变革趋势,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财税制度改革,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4](卷7《食货七·丁中》,P157)在中国古代经济史和税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为宋代以后的税制改革理顺了头绪,明代的一条鞭法和代的摊丁入亩均与唐代的两税法一脉相承。[13](P661)

2、商税 商税主要包括关市之征(商品通过税、交易税)和对商人的苛捐杂税。唐前期“凡关,呵而不征”,[1](卷6《尚书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条,P153)没有商品通过税。商品交易税一般认为始征于玄宗天宝九载(750),按照2%的税率征收除陌钱,实施得也较晚。[7](卷66《太府寺》)总体而言,安史之乱以前,商税税种很少,不是重要的税收项目。安史之乱后,为平叛救国,唐王朝开始多方敛财。至德二载(757),肃宗下令:“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4](卷11《食货十一·杂税》,P244)一举大开税商之门。上元年间,肃宗又“敕江淮堰埭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4](卷11《食货十一·杂税》末尾注文,P250)正式确立了商品通过税的税种。德宗朝,商税制度趋于健全。建中三年(782)九月,采纳判度支赵赞之议,“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以充常平本”。[2](卷12《德宗纪》,P334)按商人所携商货价值的高低征收商品通过税,其中竹木茶漆等被列为一类,10%收税,其他商货2%收税。德宗朝还推行了赵赞的除陌法:“公私贸易,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为率”,[3](卷52《食货志》,P1353)扩大了商品交易税的征收范围,并将先前2%的税率提高到了5%。自此之后,商税税收逐渐成熟,其财政地位有所提高。德宗至宪宗时期,唐王朝开始征收外商税,即对外商“纳舶脚”。[14](卷下)晚唐时,外商税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僖宗乾符五年(878),黄巢起义军围攻广州城,左仆射于琮惊呼:“南海有市舶之利,岁供珠玑,如令妖贼所有,国藏渐当废竭。”[2](卷178《郑畋传》,P4633)一语道明当时外商税在国家财政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安史之乱后,地方政府也大肆税商,苛捐杂税名目繁杂,多如牛毛,唐统治阶层自身对此也不讳言。杜佑说安史之乱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4](卷11《食货十一·杂税》)昭宗指出,“诸镇县节度及诸津渡,访闻每年兴贩百姓,广有邀求,致令停滞”。[15](卷92《改元天复赦文》,P962)后期商人除交纳两税外,苛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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