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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时间:2009-7-24 13:52:33  来源:不详
江一地即达九千余顷,为全部田土的四分之一强[50];而平江、松江等地官田数更远在镇江之上。由此也足以推知官田为数之巨了。
    两浙官田,有的由地方官府管理,有的由元朝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如江浙财赋都总管府、江淮财赋都总管府等管理。官田土地有的直接租给农民,有的由官僚豪强承佃,再转租给农民。例如松江大地主瞿霆发家,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51],足见其包佃官田达七千余顷之多。
    这类官田的税粮就是地租,通常都照入官前租额起科,为土地收入的一半甚至更多。“惟豪民私占田取其什之五以上,其矣其不仁也。而近世公田因之,亦十五以上。”[52]浙西官田有的每亩“岁纳税额须石半”[53];浙东上虞官田最高“亩岁输谷二石二斗”[54]。所以当时有人说:“公租视民所输且二十倍”[55],确非虚语。和民田的情况一样,官田税粮交纳时,同样也加上许多额外的费用,例如镇江官田,“亩纳五斗之上,及至秋成,催租勾扰,赴仓送纳,又有船脚、加耗、仓用,得米一石上下,方可输纳正米五斗”[56]。
   还要指出的是,有的官田也要交夏税,镇江、湖州等地区江淮财赋总管府所辖官田就收征丝、绵、大麦、小麦等物作夏税[57]。这也许是根据各类土地的出产物不同而征收不同的东西。这个问题还值得研究,但《元史·食货志·税粮》所说:“凡官田夏税皆不科”,则肯定是不确切的。
    官田租额很高,“输纳之重,民所不堪”[58];而且“不问凶荒水旱岁”,都要如额征收[59]。当佃户“终岁勤苦,尽田内所得籽粒,输官不敷,拖及无纳”时,官府便将其“父子妻女,累累禁系,枷扒拷打,抑逼追征,十户九空”;使他们只好“将家业变卖无资产者卖子鬻妻。或弃生就死者有之,抛家失业者有之”。因此,浙西农民,“言及公田,孰不怨恨!言及公田,谁肯耕作!”[60]残酷的封建剥削,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至于官僚地主包佃的官田,也交纳地税,但性质有所不同。这是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瓜分地租收入。在这些包佃人控制下的佃户,要受双重剥削,其遭遇之困苦,更是可想而知。

四  附论:代役田
 
  《元史·食货志·税粮》最后谈到助役粮问题:
泰定之初,又有所谓助役粮者,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赖以不困,因并著于此云。 
    按,助役粮又名义役,始自宋代。元代部分地区仍然施行。见于元朝政府法令,则自英宗至治三年(1323)四月始。《元史·英宗纪二》:
诏行助役法。遣使考视税籍高下,出田若干亩,使应役之人更掌之,收其岁入以助役费,官不得与。 
    可见“泰定之初”说法不确。原来民间义役之法,各地有所不同。有的是“分户九等,各出助田若干,……每岁以三、两户应充里正、主首,即收义粟与之”[61]。有的是“眠物力之薄厚,各捐已橐,得钱七千五百缗为子本,推执事者五人操其奇赢,以供百役之费,而存其母常勿绝”[62]。助役法颁布后,不少地区都采取按比例抽田入官的办法,有的地方“凡民田百亩,令以三亩入于官,为受役者之助”[63]。有的地方达到“田亩什抽一以助役”[64]。
    原来民间所行义役,无论田产或是钱,都掌握在地主豪强手里,他们可以从义役田的地租或义役钱的利息中得到很大好处。助役法推行之后,助役田由官府掌握,得到好处的主要是官吏。
助役田主要为了解决差役问题。里正、主首是元代差役的重要项目,元朝政府用差役的办法来建立自己的基层政权组织。助役田就是元朝政府从经济上加强其基层政权的一项措施。但助役田上的收入除交纳二税之外,按规定应专门用作津贴差役之用,并非封建政府的赋税收入。因此,将它列入税粮名下是不恰当的。
 
注释:
    ①  当兵以十五岁为成丁,见《元史·兵志一》。工匠“拾伍岁已上为大口。”见《通制条格》卷一三,《录令》。
②  部分篇目和各篇序录保存了下来。
③ 《休宁县尹唐君竅田记》,《危太朴文集》卷二。《书张承基传后》,《危太朴文续集》卷九。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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