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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时间:2009-7-24 13:52:33  来源:不详
就不很清楚,对《经世大典》的文字任意删削,于是就在《元史·食货志》中留下了许多矛盾牴牾之处。
    为什么元代北方民户税粮采取按丁征取的办法?原因很简单。在连年战乱以后,北方农业劳动人手大大减少了,地广人稀。农业生产普遍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每个劳动力耕地往往达百亩之多⑦。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劳动力的意义更为突出。所以统治者采取按丁的办法。
    第二个问题:丁、地税的税额是多少?
    先说地税。《元史·食货志》没有说太宗丙申年(1236)的地税数额是多少。据有的记载说,丙申年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⑧中统五年(即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到了至元十七年(1280),干脆连水田和旱地的区别也取消了,地税每亩三升。元朝政府逐步取消了地税的等级差别,主要是因为在地广人稀、广种薄收的情况下,划分土地等级,意义不大,不如采取一个平均数,较为简便易行。
    再说丁税。丁税在北方税粮中所占比重较地税大得多。《元史·食货志》的有关记载好些是不清楚或过于简略的,需要加以说明,有的还要订正。
    《元史·食货志》说:“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但均未言具体时间。据《元史·太宗纪》:“(元年)命河北汉民以户计出赋调,耶律楚材主之。”则确立以户征税原则,在太宗元年(1229)⑨。户科二石,亦应在此时.又太宗五年(1233)诏令,沿河置立河仓,“其立仓处,差去人取。辛卯(三年)、壬辰(四年)年元科州府每岁一石,添带一石,并附余者拨燕京”⑩。“每岁一石,添带一石”,即增一倍。可知户税由二石增为四石,应即太宗五年之事。当时南派到北方的使节,也提道:“米则不以耕稼广狭,岁户四石。”⑾
    太宗六年(1234),蒙古政权在北方括户口。太宗八年(1236),在括户基础上,“始定天下赋税”⑿。《元史·食货志》说,这一年“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可见,从这一年起,按户征税粮变成了按丁征取。
    但是,《元史·食货志》这一段记载,却有值得讨论的地方。原来每户粟四石,现在改成每丁粟一石。如果每户平均四丁,那末丙申年前后税额相当。但是,每户平均四丁的现象,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从未出现过。而根据这次括户的统计,平均每户五口强⒀,除去老幼和妇女,绝不可能每户平均四丁,只可能有两丁左右。这样,只有两种解释,一是蒙古统治者减轻了剥削,另一是记载有错误。前一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蒙古统治者在控制中原后,千方百计进行搜刮,哪里有自动减轻剥削之理.因此,只可能是《元史·食货志》的记载有问题。估计,“每丁岁科粟一石”应是“粟二石”之误。因为:后来忽必烈时代丁税就是粟二石[详见下文];再者,以每户二丁计,一丁二石,正好与原来一户四石相当。
    又,“驱丁五升”,亦疑有误。元代赋税通常以驱口为良人的一半。丙申年的规定不应相去如此之远。此外,当时北方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奴隶,如果对驱丁(奴隶)征税如此之低,势必大大影响蒙古政权的财政收入。估计,“五升”应为“五斗”。
    丙申年规定中的“新户”,系指蒙古灭金后由河南迁到河北各地的民户而言。他们颠沛流离,生活很不安定。蒙古政权为了诱使他们定居下来,所以在赋役方面暂时有所放宽。太宗十年(1238)六月二日的“圣旨”中提到的民户,也有新户、旧户之分。建立站赤时,“旧户二百一十七户四分着马一匹,新户四百三十四户八分着马一匹;旧户一百九十六户二分着牛一头,新户三百三十八户四分着牛一头。”⒁新户的负担为旧户的一半。由承担站赤牛马的情况,可以推知“新户丁驱半之”的记载是正确的。
    《元史·食货志》中关于至元十七年户部诸例的叙述中,提到“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也是有问题的。估计亦应为二石之误。我们的根据是:
    (1)文中说:“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既云减半科户,则其丁税自应为全科户之半。由减半科户的税额可以推知全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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