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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时间:2009-7-24 13:52:33  来源:不详
丁税应为二石。
    (2)文中列举新收交参户每年递增丁税数,除第二年脱漏(疑应作一石),自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递增二斗五升。据此数推算,则第六年人丁税时,应为二石。
    (3)文中云:“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而据《元史·桑哥传》:“协济户十八万,自入籍至今十三年,止输半赋。”协济户“半赋”为一石,则全赋为二石无疑。
    (4)延祐七年(1320)的中书省咨文,其中说:“腹里汉儿百姓无田地的每一丁纳两石粮,更纳包银、丝线有。”⒂包银、丝线属于科差。这篇咨文明确指出了丁税为两石,和上面的分析完全一致。
    总之,我们的结论是,蒙古政权先以户定税,每户税粮开始为二石,不久增为四石。太宗丙申年起,改为以丁定税,税额为每丁粟二石,驱丁、新户一半。
    在讨论北方税粮制度时,还必须讨论一下窎户的问题。《元史·食货志》载:“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政府专门为之颁布诏令,说明窎户的数量是不少的。
    窎户的涵义是什么?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人讨论过。窎户亦称窎居人户,指的是离家到他乡生活的民户。上引至元三年诏书中所谓“附籍之郡”,指窎户的本贯,即户籍所在地;“种田之所”,即窎户现在生活劳动的地方。在当时,这种情况有时也称之为侨寓、客户等。山东益都元代《駞山重建昊天宫碑》的碑阴,有“管宁海州窎户崔千户”一名⒃。这个崔千户管理的就是本贯宁海州、现窎居益都的人户。
    武宗至大三年(1301)的一个赈济灾民的文书中说:“亦有窎居人户正名下曾申告灾伤赈济,其各管头目人等,代替申报,各州县并不照勘取问,便行移文元籍官司倚除。”元朝政府认为这样不妥,决定“今后……窎居者亦依上例,令各户亲赴见住地面官司陈告,体复保勘是实,各用勘合关牒,行移原籍官司,以凭查勘移除”⒄。以这份文书和《元史·食货志》中有关窎户的记载相对照,就很容易理解。“见住地面”即《元史·食货志》中的“种田之所”,“原籍官司”即“附籍之郡”。而“各管头目人等”即上述《昊天宫碑》中的崔千户之类.这份文书说明,一直到元代中期,仍有窎户之称,而且继续采取另行设官管理的办法。
    《元史·食货志·税粮》中说,“其(窎户)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这样的说法含糊不清,容易使人误会窎户既纳丁税又纳地税。合理的解释应该是,窎户中也有各种不同的户计,规定应纳丁税的户计(如民户),因为户籍在本贯,所以丁税在原籍交纳;规定纳地税的户计(如军、站户等)所种土地在见住地面,所以地税要“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上举赈济灾民的文书规定窎户受灾,由见住地面官府行移原籍官府倚除,正好说明窎户一般均是纳丁税的民户,他们要在原籍缴纳税粮。
上面我们讨论的是元代北方的正额税粮,实际上百姓的负担决不以定额为止。《元史·食货志·税粮》说:“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则每石税粮须加纳七升。这也是官方的法定数。据胡祗通说:“鼠耗、分例之外,计石二、三可纳一石谷”,而且都要“精细干圆”;到仓库交粮时,“人功车牛,往反月余,所费不浅”。不仅如此,许多仓库“并无厫房”,于是又强行“借之与民”,“秋成征还加倍”。经过这样层层剥削的结果,“是国家常税本该一石,新旧并征,计以加耗,而并纳三石矣”⒅。忽必烈的亲信谋士刘秉忠也曾提出“仓库加耗甚重”,要求统一度量衡,以免上下其手⒆。正额之外的附加名目往往超过正额,这是封建赋税制度的一种普遍现象。我们在研究封建赋税制度以及劳动人民负担时必须注意这个问题。
 
二  江南税粮制度
 
    元代江南税粮之法,与北方大不相同。“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日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北方的税粮,包括丁税和地税;南方的税粮,则专指土地税而言。
    江南两税之中,以秋税为主。秋税征粮,夏税一般是按秋税所征粮额分摊实物或钱。所以我们的讨论就从秋税开始。
    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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