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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时间:2009-7-24 13:52:33  来源:不详
摊”列于“杂课”一门,其中所载至元廿九年(1292)湖广行省札付中说:“每户一年滚纳门摊课程一两二钱”,“验各家实有地亩均科,许令百姓自造酒醋食用。”显然,湖广门摊也是按户摊派之意,摊派时按各户实有地亩数“均科”。征收门摊是作为“许令百姓自造酒醋食用”的代价,换言之,就是一种酒醋税。因此,它与夏税之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此后的一些记载也完全证明这一点。大德五年(1301)九月,“江陵、常德、澧州(均属湖广)皆旱,并免其门摊酒醋课。”大德六年(1302)三月,“以旱、溢为灾,诏赦天下,……江淮以南夏税、诸路乡村人户散办门摊课程并蠲免之”[35]。大德十一年(1307)七月,“江浙水,民饥。诏赈粮三月,酒醋门摊课程悉免一年。”[36]又,延祐六年(1319)元朝政府讨论私酒处理办法时,曾引用湖广行省常德路的申文:“酒醋课程,散人民间恢办,诸人皆得造酒。有地之家纳门摊酒课者,许令造酒食用。”中书户部同意这种“认纳门摊,许令酿造饮用”的办法[37]。可见,门摊就是酒醋课,这是不成问题的。而且,门摊并不限于湖广,江浙也有。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上所引“(大德)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的说法是不可信的,在此以后,门摊仍然存在。如前所述,湖广夏税,应该是元成宗元贞二年决定、次年起征的,此后夏税与门摊并存。
上面所讲的是江南夏税的一般情况,还需要指出的是:(1)元代江南两税不断加重。元朝政府在延祐七年(1320)下令:“凡科粮一斗上添答二升”,即增加百分之二十[38]。(2)和北方一样,缴纳税粮时,要加以鼠耗分例,“江南民田税石,依例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39],以镇江为例,“秋租正米十一万七千余石,鼠耗米为五千三百余石”。实际上,要缴纳税粮的各种额外支出,名目繁多,决不限于鼠耗分例七升。如湖南郴州,“受纳秋粮,石加五斗”[40]。(3)缴纳两税时,豪强地主可以少交甚至不交,他们欠下的份额就由官府强行转加到农民头上,如浙西平江(苏州),交税粮时,“初限皆细民,其输粮也石加五、六斗不能足。豪右至末限,什仅纳二、三,却用细民多输者足之”[41]。因此,南方一般农民的税粮负担,比法定的数额要大得多。“前年鬻大女,去年卖小儿;皆因官税迫,非以饥所为。”[42]税粮“科征之际,枷系满屋,鞭笞盈道,直致生民困苦,饥寒迫身”,残酷的赋税剥削,把广大劳动人民逼得无法再照旧生活下去,或者死亡,或者逃亡,更多的则走上了反抗的道路[43]。

三  官田税粮
 
    上面所说南、北税粮制度,都是就民田而言的。现在我们来讨论元代官田的税粮制度。
  《元史·食货志·税粮》云:
    其在官之田,许民佃种输租。江北、两淮等处荒闲之地,第三年始输。大德四年,又以地广人稀,更优一年,令第四年纳税。
凡官田夏税皆不科。 
    按,江北、两淮荒田召募开耕之法,见至元二十二年(1285)九月诏令,其中规定:“若有前来开耕人户,先于荒闲地土内验本人实有人丁,酌量标拨,每丁不过百亩”;“三年外依例收税”[44]。《元史·世祖纪十》记此事,亦云“免税三年”,则应是第四年起科。但大德四年(1300)十月诏令:“江北系官荒田,许给人耕种者,原拟第三年收税;或恐贫民力有不及,并展一年,永为定例。”[45]《元史·成宗纪三》同。则似在至元二十二年后,已将“三年外依例收税”改为第三年起科,但后来又改了回去。
    至元二十三年(1286),元朝政府招募农民开垦耕种江南官府“荒芜田土”[46]。二十五年(1288)正月规定,耕种江南公田荒闲田地,“第一年不要地税,第二年要一半,第三年……三停内交纳二停。种的百姓每根底不交当别个杂泛差役”[47]。其收税之法比起江北、两淮来,有所不同。
    官田的所有者是封建国家,租佃者便成了国家的佃户。因此,官田的地税,不同于民田的地税,实际上是一种地租。
    除了荒闲田土之外,还有另一类官田,在《食货志·税粮》中却被忽略了。那便是两浙特别是浙西一带的官田,多数是比较好的土地。它们是宋、元两代通过没收罪人的资产和向民间强行收购等方式得来的。例如有宋末年贾似道行公田法,在浙西六郡强行收买民田三万五千余顷,后来虽曾退还民间,但到元代仍被收为官田[48]。元成宗没收浙西豪门朱清、张碹的田土,每年税粮即达十余万石[49]。这一类官田的总额虽不可知,但仅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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