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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南税粮制度新证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宋代咸淳年间推排等则”“用文思院园斛”⑧。文思院原是宫廷器物制作场,后来职能扩大,承担度量衡器的制作⑨。“文思院园斛”便是文思院制作的标准量器,在宋代广泛使用。元平江南以后在至元二十年(1283)五月,“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⑩。可见文思院园斛仍继续沿用。但没有多久,中书省便另颁量器,称为“省斛”⑾。“省斛”比“文思院园斛”大。过去我们讨论“文思院斛”与“省斛”关系时,曾指出当时有两种比例:一种是文思院斛一石折省斛七斗,亦即十与七之比。一种是文思院斛一斗五升折合省斛一斗,亦即十五与十之比⑿。按照后一种比例折算,文思院斛合省斛六升六合强。本书则提出了另一种比例:“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用省降方斛,假如文思院斛米一斗,展(?)省斛米六升八合五勺。”⒀正好在上述两种比例之间,上虞县通行的这一折合比例,我们在昌国州(今浙江定海)也可看到。昌国州秋税“该征二千八百三十一石六斗八升二合三勺,此文思院斛。以今省降斛折之,止该一千九百三十九石七斗一合”⒁。正好合上虞的比例。这就是说,在江南,征收税粮时,以文思院斛折合省斛,有三种不同的比例,因地区不同而差异。本书所载“至元等则”是按省斛计算的。这样,从具体数额来说,比起南宋的等则来,就减少了三分之一左右。

    总起来说,元代前期江南地区两种量器系统同时存在,一种是文思院斛,一种是省斛。但官府征收税粮时,显然都以省斛为准,文思院斛都要折合为省斛。所谓“省斛”,应是元朝政府沿用金代的量器系统,原来行于北方,统一后又逐步推行到南方。元代北方并不存在两种量器系统。《元史·食货志·税粮》说:江南税粮,“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这段话是很不确切的。江南税粮,在忽必烈时代,作为过渡,两种量器系统并行,但已经以省斛为主。到了元中期,文思院斛系统实际上已逐渐消失。而且,文思院斗斛和“今”斗的折算有三种比例,“一石”当“七斗”只是其中之一。

    折合之外,又有减征。本书“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下注,当地税粮,“除免三分,实征七分”。另一处说:“世祖皇带悯念越民旧赋之重,岁纳秋粮,以十分为率,永蠲三分。德之至渥,万民感赖。”⒂在现存其他元代文献中,我们看到减免税粮三分的记载,有以下两次:至元二十年(1283)十月,忽必烈颁诏:“江淮百姓生受,至元二十年合征租税,以十分为率,减免三分。”⒃但这次减免,明显仅限于至元二十年。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时颁布的诏书中说:“诸色户计秋粮已减三分,其江淮以南至元三十一年夏税,特免一年,已纳官者,准充下年数目。”⒄“诸色户”应就全国范围而言,减免的秋粮应与夏税相同,亦限于当年。显然,这两条记载都不足以证明元朝政府曾对江南税粮“永蠲三分”。从上引本书记载来看,这是忽必烈“悯念越民旧赋之重”而采取的一项“德政”,很可能是仅限于绍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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