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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南税粮制度新证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唐代称越州)范围之内的。

    由于以上两个原因,至元等则中各类田的秋粮额和咸淳等则相比,相差很大。南宋末年交纳秋粮一斗(文思院斛),到了至元年间,折合成省斛6升8合5勺。再除免三分,就变成4升7合9勺5抄⒅。以永丰乡民田一等为例,南宋末每亩田税为1斗4升2合7勺,到至元间折合省斛便成为9升7合7勺4抄9撮;再减免三分,打个七折,就成为6升8合4勺2抄5撮了。永丰乡的其他等级和其余四乡各等级的税粮额,都可以此类推。

    元代后期,浙东各地普遍实行核田定税⒆。至正十九年(1359),韩谏任上虞县尹,“议履亩以计田定赋而差役,思以均齐其民.其法每田一区,亩至百十,随其广袤高下形势,标其号若干,画为之图曰鱼鳞,以鱼鳞条号第载简册曰流水,每号署图一纸,其四至业佃姓名,俾执为券曰乌由。集各号所载得亩若干曰保总,集各保所积得亩若干曰都总。又自各都流水类攒户第其实管田数日鼠尾,小大相承,多寡分合,有条而不紊,为法可谓密矣”。“由是积弊以革,民瘼以苏,贫富适均,征差有则,民输惟期,岁人用足。”⒇本书所载“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等则”,无疑就是这一次核田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这时包括上虞在内的绍兴地区,已经处于方国珍控制之下。方国珍是浙东台州路黄岩县(今浙江黄岩)人,至正八年(1348)起兵海上,后来归附元朝,但实际上是割据一方的封建势力。对于方国珍管辖地区内的社会状况,迄今缺乏研究,至正十九年核田定赋之事,可为此提供若干资料。

试以至正十九年等则与至元等则相比较,可以发现有两个明显的区别:一个是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改为以都为单位分等征收,有的甚至以保为单位分等征收。另一个是由四等改为三等。元朝的基层组织,县以下是乡,乡以下是都,都以下有里、保、村。县、乡、都三级各地都是相同的,都以下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改为以都、保为单位分等征收,意味着征收标准更加细致,显然更能反映土地的肥瘠程度。

 

 

    元延祐七年(1320)的一件官方文书中说,江南“田地有高低,纳粮底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21]。分等征税,是元代江南税粮不同于北方的一大特点。元代北方地税每亩三升,是划一的。江南税粮则各地有不同的等级。如昆山(今江苏昆山)“悉以上中下三等八则计亩起科”[22]。常熟(今江苏常熟)亦同[23]。徽州路(今安徽南部)“一州五县税则,婺源六乡四十都田,但分上中下早晚凡六色,祁门六乡、黟县四乡田,但分上、中、下、次下、次不及凡五色,惟歙县十六乡三十七都田,四色之外,又有所谓天荒田、荒田、沙涨田、众荒田、水冲破田”。徽州路的税粮,是在元朝统一之初,因“无所依据”,用税钱折合的,比较复杂。各县、州每亩税钱不等,秋苗米相差也很大。但可以肯定的是,各州、县均分色(等)征收,并不划一。可惜的是,现有文献只有部分县、乡“上田”的秋苗米数额[24]。歙县明德乡上田每亩税钱一百八十文,凡五亩二角为钱一贯,科夏税丝六两三钱一分四厘,绵一两四钱一分七厘,茶租中统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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