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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南税粮制度新证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一百四分二厘,秋苗米三斗三升二合二勺三抄。也就是说五亩二角地纳秋苗米三斗三升多,折算起来,每亩应合六升多。按此类推,婺源州上田每亩不到一升,休宁县忠孝乡上田每亩约三升,祁门县上田每亩约一升六合,绩溪县仁慈乡上田每亩约七升,黟县会昌乡上田二升弱[25]。各州县相差悬殊,虽然有土地肥瘠的因素,但“轻重相悬”,其不合理是很明显的。

    相比之下,《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所载至元等则和至正等则,是现在已知元代江南最完整的税粮分等征收的资料。它详细叙述了各乡(至正等则是都、保)分等征收税粮的情况,这是其他同类记载中没有的。而且,它清楚地说明了与南宋粮税的继承关系,这在江南是有代表性的,不像徽州路的秋粮,是元平江南以后新定的。从上虞县五乡的情况来看,至元等则中民田每亩税粮最低为4升3合,最高为6升9合;至正等则最低为4升,最高为7升;上下差别是不大的。《水利本末》一处记载:“邑所垦田大率三十三万亩,公赋一万八千斛。濒湖五乡为田三之一,而粮乃当大半。盖因田为湖,租未尝减,再包湖面不耕之地,故赋视他乡为特重(上山诸乡每亩止科二升、三升,下五乡每亩起科六升、七升)。”[26]可知上虞县其余各乡税粮比濒湖五乡要低得多,但六升、七升应指上等田而言,并非平均数。

与绍兴路毗邻的是庆元路,有民田19 675顷强,交纳秋粮米70 173石强。按此折算,每顷纳米3石5斗强,每亩纳3升5合强。但庆元路各州县情况很不相同,请看下表[27]:

 

 

    以绍兴路上虞县和庆元路相比较,可以认为,浙东一带每亩民田秋粮额数,自2升至7升不等,其平均数应在3、4升之间。江南其他地区民田秋粮数额,应与此相去不远。当时北方民田每亩税粮三升,南、北实际上是差不多的。南方民田的亩产量普遍比北方高,看起来南方百姓似乎负担轻些。但元朝政府在江南很多地区另征夏税[28],民田税粮,包括夏、秋二税,这样一来,就比北方重多了。顺便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延祐七年(1320)四月,元朝政府决定增加江南田赋,“除福建、两广外,其余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两淮、荆湖这几处,验着纳粮民田见科粮数,一斗上添答二升”[29]。如此则江南税粮应增加百分之二十,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不少论著以此作为元朝政府加重剥削的例子。但是,以上虞五乡的“至元等则”和“至正等则”相比较,显然变化不大,看不出增加百分之二十的迹象。这个决定是否真正贯彻执行,还是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以上讨论的是民田税粮。“至元等则”中只涉及民田,实际上五乡有不少官田。据载,五乡共有土地13.9万余亩,其中官田2 300余亩[30]。“至正等则”中民田之外,有义役官田、官田、万年庄田、湖田、葑田、荡地田。所谓义役官田,应是实行“助役法”时强行从民间抽取的土地。元代差役繁重,应役者往往因此破产。元代中期,政府“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人,以助充役之费”[31]。“助役”在民间又称“义役”。推行“助役法”后,许多地方“助役之田”实际上“入于官”[32],这就成了义役官田。万年庄田情况不明,疑应是没收入官的土地,设官管理,当然也是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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