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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代的交换经济和自然经济,自由民小农和依附性佃农

时间:2009-7-24 13:52:41  来源:不详
出现不会晚于汉武帝时期。在庶民地主势力壮大的基础上,租佃制的广泛实行和依附性佃农的普遍出现是基本上同步的。”

根蟠同志说,司马相如《子虚赋》中所说“地可垦辟,悉为农郊,以赡氓隶”的“氓隶”,“就是泛指贫苦农民。…汉代农民被称为氓隶,或径称为隶。我们虽不能简单地说,这一名称即表示了一种封建依附关系,但它确实反映了战国时期封建地主制形成以后,农业劳动者实际地位逐步下降的趋势。

根蟠同志总结战国秦汉到魏普南北朝依附性佃农的发展、变化形式说:“这时(指西汉时期)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是不合法的,政府不予承认,因而也是不稳定的。自高祖至成帝,汉政府前后13次把各地豪强迁徙到关中,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抑制豪强在兼并土地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的依附性租佃关系。…农民尽管逃亡脱籍,依附于豪强大家,但在名义上,法律上,仍然是政府的编户齐民,政府随时可以用各种办法使他们重新纳入政府的户籍之中。西汉中期以后、政府打击豪族的力度开始减弱。东汉光武废田失败后,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对豪强发展依附性租佃关系上采取默许以至纵容的态度。到了魏晋时代,政府终于始而在实际上、继而在法律上承认世家豪族部分占有依附人口的权力。”

总之,从以上所征引的根蟠同志的文章中可以概括的说:根蟠同志认为租佃关系和依附性租佃关系,在战国秦汉社会中,从战国开始就已占主导的地位。依附性租佃关系更是在逐渐发展中。在西汉,它是不合法的,政府不予承认的;东汉、默许、纵容;魏晋,始实际上、法律上予以承认,承认世家豪族占有依附人口的权利。

对于根蟠同志对战国秦汉佃农,依附性租佃关系的认识,我也是持不同意见的。我认为战国秦汉的农民,主要是小农自由民和一部分奴隶而不是佃农或依附性佃农。战国秦汉时期的佃农和依附性佃农,是娘肚子里的胎儿,还没有生出来,更不是成年人在社会上已担当主导地位。归根结底,佃农,依附性佃农,是城市交换经济的产物,是奴隶的补充和继承者。在古代社会,依附关系是奴隶的归宿。古代社会产生奴隶制,奴隶制向依附制关系过渡,这是古代社会的发展规律。

下面再把我的意见申述一番:

第一,战国秦汉的农民,主要是自由民和一部分奴隶,而不是佃农和依附性佃农。

战国时人口,没有统计,有人估计在三千万左右。但也只是估计而已。汉代编户齐民是五千万左右。这五千万里,除去官吏、商人、地主、手工业者等,小农总应该有3至4千万。

据我估计,汉代的奴隶大约有五六百万,最多一千万左右。不能把奴隶的能量估计过高,也不能估计太低。不能说汉代的奴隶都是家内奴隶。奴隶用到生产方面的是很多的。矿业、渔业、盐业、纺织业等等都使用奴隶。使用在农业方面的也不少。云梦出土秦简,有“隶臣田者”律条,治律案例中《告臣》爱书中有一条,某里士伍甲告他的臣丙,罪名是臣丙“不田作”。湖北江陵凤凰山出土汉墓《遗洲》说,文帝时一位五大夫家里“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士伍,大约是个下层小农;五大夫是中层爵,大约是个中产阶级。这两个个案反映,小农也可能有奴隶来种地,中产阶层可能有人数相等的八个自由民和八个奴隶来种地。在汉代社会上“奴执耕稼,婢典炊爨”,已经和“鸡主司晨,犬主吠盗,半负重载,马涉远路”一样,是极为普遍的事。(注:见《三国志·蜀志·杨戏传》注引《襄阳记》。)汉代奴隶参加农业生产是很普遍的事。小农场有,大农场更多,但我不赞成“奴隶社会”这个词,读书不多不知谁先使用的这个词。我用马克思使用的词“古代社会”。但我认为战国秦汉时代是中国历史上奴隶最多、在社会上扮演着最重要的作用的时代。它是交换经济在小农人数最多的社会中起作用的产物。

在古代社会,小农和小农经济是社会的基础。马克思对欧洲古罗马的古代社会曾有这样一句评语,他说:“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09页。)在马克思思想里,小农经济不是封建经济。封建前它存在,封建后它又出现。

先撇开古罗马和战国秦汉的社会性质不说,小农和小农经济的命运,在这两个社会里确实是有些相似的。他们受政府的赋敛剥削,受交换经济的侵蚀,而失业、流亡、卖为奴隶,奴隶再向租佃关系、依附关系、隶农、农奴道路上走,两家如出一辙。当然从“异”处看,中国和西欧有千差万别;但从“同”、共性方面看,它们确实是“小异大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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