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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商业资本流向略论

时间:2009-7-24 13:52:41  来源:不详
业管理政策也比较宽松,这就为商人进行扩大再生产提供了一个极佳的外部环境。如蜀卓氏、程郑、宛孔氏、鲁曹邴氏等,都是在此期间扩大冶铁生产,成为可比“素封”之家的富商大贾。

二、 经营土地与高利贷

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另外,影响商业经营的其它因素尚有很多。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便把大量的商业资本投向经营稳定、风险小、获利多的购买、经营土地和从事高利贷活动等其它行业。

战国秦汉时期,商人把大量的商业资本投向土地,除了上述原因外,还与土地的自然属性、人们对财富的观念,及政府对商业的管理政策等因素,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个时期,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和生活资料,而且还是一种能生息的资本。商人购买大量的土地,是想通过土地的租佃关系,来获得“见税什五”的地租。这种“田农”式的经营方式,虽是“掘业”,赢利不多,但却具有“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的较为稳定的收入。如果能经营一些如“千树枣”、“千树橘”、“千树萩”、“千亩漆”、“千亩桑麻”、“千亩竹”之类的经济作物,则会有更大的收益,其富“皆与千户侯等”。另外,与商业资本不同,土地是一种不动产,它不忧水火,不怕盗贼,在战乱四起之时,不象商业资本那样,随时有丧失的危险。因此,更促使“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史记·货殖列传》)。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社会,土地是人们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一种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中,人们逐渐形成了“有人斯有土,有土斯有财,有财斯有用”的财富观念。战国秦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虽使人们的财富观念有所扩大,不再仅仅局限于土地,但大多数人对财富的基本观念,仍离不开土地。即使是“述货殖则崇势利而羞贱贫”(《汉书·司马迁传》)的司马迁,也持有“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史记·货殖列传》)的观念。因此,大多数商人以获取大量的土地为最终目的,也就不足为奇了。

战国秦汉时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多实行“重农抑末”的商业管理政策,鼓励民众向土地投资。一些地方官吏,如“循吏”,对此也多能认真地加以贯彻执行。《汉书·地理志》载:“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故其俗夸奢,上气力,好商贾渔猎。……信臣劝民农桑,去末归本,郡以殷富。”从商贾到农桑,从末到本,无疑就是把商业资本投向土地。《汉书》中所称的其他循吏,如龚遂等,几乎都是以劝农弃商为务,如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商业资本流向土地。

自春秋以来,“田里不鬻”的陈规就已被打破,进入战国秦汉,土地便可自由买卖了。封建政府虽然有时颁布一些限止商人占田的诏令,但那只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阻止商人在上述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把大量的商业资本投向土地的狂潮。汉武帝时期,通过告缗,没收商人的土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汉书·食货志》)现据此粗算其在全国耕地中所占有的份额如下:《汉书·地理志》载,平帝时,全国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耕田八百二十七万余顷。武帝时期属西汉盛世,全国邑县、耕地当与之相差不大。取其整数,县以千三百计,每县以没收田二百顷计,则共没收土地为二十六万顷,约占全国耕地的3.14%。若加上其他未犯法,没被没收的商贾的土地,则数量更多。而在西汉末年、东汉末年,商贾兼并土地比汉武帝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可知,战国秦汉时期,商业资本投向土地为其一个极为重要的流向。

经营高利贷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有借、贷双方。战国秦汉时期,这一条件已完全具备。先看货方,当时商人首先在流通领域,活跃起来,于是各地出现了“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史记·苏秦列传》)的专门商人。据《史记·货殖列传》载,关中、三河、巴蜀、齐鲁、燕赵、楚越之间,随处都可以看到商人的足迹。其中,“宛、周、齐、鲁,商遍天下。”(《盐铁论·力耕》)最为著名。他们或行贾郡国,或以冶铁起家,皆累积有巨额的商业资本。这些商业资本除供他们经营商业和购买土地外,放高利贷便成为一个较主要的出路。如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贳贷行贾遍郡国。”(《史记·货殖列传》)经营高利贷获利多,这便刺激了一些大地主和不法官吏的贪欲,他们也纷纷加入到经营高利贷的行列。再看借方,战国秦汉时期,自耕小农构成了社会人口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他们虽以自然经济为主,但同市场仍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丰穰之时,粮食多了,需要卖出;饥馑之际,青黄不接,又需买入。由于小农对外来破坏因素的承受能力较小,在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或因官府严酷的剥削,加以婚丧嫁娶的花费等,往往要向贷家举借。另外,小工商业者因缺乏资金,周转困难;官府在财政紧张时,也都要向高利贷者借债。由此就促使高利贷活动十分活跃。

战国秦汉时期的高利贷的利率是比较高的。据《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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