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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商业资本流向略论

时间:2009-7-24 13:52:41  来源:不详
史记·平准书》)上层统治者的穷奢极欲,更助长了社会上的奢靡之风。在此期间,武帝又大力强制推行算缗告缗、盐铁国营、迁徙富豪等剥夺商人财产的政策,使商人对商业资本深有一种危机感,与其投入再生产或另寻出路,还不如尽情挥霍浪费掉经济实惠。这便形成了“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同上)的社会风气。到盐铁会议召开之际,弥漫于整个社会上的奢靡之风已成狂澜既倒之势。贤良文学在《盐铁论·散不足》篇中,从“宫室舆马,衣服器械,丧服食饮,声色玩好”等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一番“古今”对比,来反复说明此种变化。而商人的生活,自此以后,更是挥霍无度。到东汉末年,富商大贾的奢侈浪费已达到十分惊人的程度。正如仲长统所描述的那样:“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琦珞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伛伎乐,列乎深堂。……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后汉书·仲长统传》)

四、 流入国库与中饱私囊

商业资本流向国库,为战国秦汉时期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充形式。如通过鬻爵卖官、赎罪等形式,诱使商人把商业资本输入国库;或干脆以加重赋税的算缗告缗、迁徒豪富等形式,强行把大量的商业资本收归国有。

鬻爵卖官主要是指封建国家用官爵为诱饵,使商人主动地把其商业资本输入国库。由《管子·八观》的“金玉货财商贾之人,不论志行,而有爵禄也”,《韩非子·亡征》的“爵禄可以货得”,及秦王政四年,“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史记·秦始皇本纪》)可知战国时商人已可以买爵。两汉时期,鬻爵时断时续,如西汉文帝、武帝、成帝及东汉时帝时,都曾实行过这种制度。晁错对“入粟拜爵”的作用概括为:“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劝农功。”(《汉书·食货志》)其实,充实国库才是鬻爵最主要的目的。封建国家用此种方法,从商人那里获取了大量的粟和钱。如汉武帝时期,仅出卖武功爵,就获得“三十余万金。”(《史记·平准书》)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其“外事四夷”、“内兴功利”所造成的财政困难。尽管早在《韩非子·五蠹》篇中已有“官爵可买”的记载,但由于卖官这种使商人出钱参政的赤裸裸的“钱权”交易,比鬻爵更易招致众人的反对,且商人政治地位的提高也有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所以,国家大规模地向商人开放政权的卖官比鬻爵较晚。直至汉武帝时,为解决财政困难,方把官职向商人开放,即所谓“入羊为郎”、“入谷补官”。以致“吏道杂而多端,则官职耗废。”(《汉书·食货志》)东汉后期,外戚与宦官更迭执政,社会政治黑暗,卖官所得便不再输入国库,而直接充盈了皇帝的私囊。如昏庸的灵帝在西园公开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二千石二千万,四百石四百万。”(《后汉书·灵帝纪》及注)由此就使吏治空前败坏,政治更加黑暗,加速了社会各种矛盾的总爆发。

赎罪是指商人以商业资本为代价,来换取免受刑罚的权利。战国以前,商人拥有的资本有限,社会地位不高,即便能以钱、财、物赎罪,范围也不会太广。进入战国,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造就了大批的富商大贾,且其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便为赎罪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如范蠡的中子杀人后,范蠡“乃装黄金千溢,置褐器中,载以一牛车。”(《史记·越王勾践世家》)欲遣其少子去营救。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也记有“千金之子,不死于市。”的谚语。西汉以后,本是赋予贵族赎罪的特权,早已分润给了富商大贾,其范围也更趋扩大。《汉书》惠帝纪、武帝纪及《后汉书》明帝纪、章帝纪中都载有赎罪的诏令。如《汉书·武帝纪》载,天汉四年“秋九月,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五十万的赎罪钱,对汉代“百金(百万)中民十家之产”(《史记·文帝本纪》)的平民百姓来说,无疑是很高的,也只有象富商大贾之类的少数人才能支付得起。

算缗告缗是汉武帝时期,国家以法律的手段,为主要剥夺没收商人的商业资本所采取的一种竭泽而渔的工商管理政策。早在元光六年,就已开始征收商贾的车税,即“初算商车。”(《汉书·武帝纪》)后因国家用度日益困难,遂于元狩四年,颁布算缗令,加重对商贾财产税的征收。《史记·平准书》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记述:“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另外还规定凡“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算缗令既下,工商业者纷纷逃税漏税,“终莫分财佐县官。”于是政府又重申告缗令,任用杨可主持告缗,使酷吏“杜周治之”。这样,“狱少反者”。结果“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致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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