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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1)

时间:2009-7-24 13:52:43  来源:不详
相当等于汉代9小亩(相当今2.592市亩)的面积。以现代人的住房标准来看,当时社会普通人的住宅面积都大得有些不可思议,合理的解释是它应该是包括园圃、庭院的。据研究,汉代的普通住宅形式是一堂二内,面积大约在30—40平方米,亦可证简文中的1宅是包括庭院的。[2] 这个群体所能拥有的田宅数和屡履见诸文献的战国秦汉时期的小农模式——“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相契合,[3] 他们是当时社会的基础群体,因此亦构成这套制度的基础。

在公卒、士伍、庶人之上是按照二十等爵爵序排列的有爵者。从公士到公大夫构成这套田宅制度的第二个档次,田宅的数量按1.5、2、3、4、5、7、9依次递增。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跃至第三个档次,占有田宅的数量分别为20、25顷田、宅,与第二个档次的最高级公大夫相较数量翻了一番以上。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为第四个档次,可拥有田宅的数量分别为74、76、78、80、82、84、86、90,与第三个档次级差拉得更大,第十级左庶长较之第九级五大夫翻了近二番。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构成这一宝塔式制度的塔尖,关内侯可拥有的田宅数为95,彻侯的土地数量简文无载,这是因为汉代对彻侯实行的是食邑制度。彻侯所能拥有的宅是105宅,即179965.8平方米,相当于0.18平方公里,俨然是一个小城邑。

处于这套制度最底层的是司寇、隐官,他们是受轻刑的没有完全自由的罪犯,属于半贱民,只能拥有半田(50亩)、半宅,因此他们在这套制度中属于档外级。
表1·《户律》以爵位名田宅数

爵称|田(顷)|宅 合今平方米数
彻侯||105|179966
关内侯|95|95|162826
大庶长|90?|90|154256
驷车庶长|88|88|150828
大上造|86|86|147401
少上造|84|84|143973
右更|82|82|140545
中更|80|80|137117
左更|78|78|133689
右庶长|76|76|130261
左庶长|74|74|126833
五大夫|25|25|42849
公乘|20|20|34279
公大夫|9|9|15426
官大夫|7|7|11998
大夫|5|5|8570
不更|4|4|6856
簪袅|3|3|5142
上造|2|2|3428
公士|1.5|1.5|2571
公卒、士伍、庶人|1|1|1714
司寇、隐官|50|0.5|857

《二年律令》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内容还包括:

1、田宅的名有是以户为单位,名有的数量按照户主的爵位身份确定。

《户律》简318载:

□ □廷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 
表明地方政府是根据立户的时间顺序授予田宅,因此“为户”即立户应是授田宅的先决条件。《户律》简323—324载: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4] ,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

此简是关于对三种非法名有田宅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一种即“不为户”,第二种是有田宅却让他人为自己名田宅,第三种和第二种有关,即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名田宅。第二、三种可能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即自己名有的田宅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还想获得更多数量的田宅,便与还没有名有田宅的户主约定,让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名田宅,但田宅实际上属于自己。国家对采取这种行为的双方均要处以重罚,但是假如后者告发前者,国家则会免除他的处罚,并且还把名的田宅归其所有,显然国家是想通过这条法律杜绝其源头。[5] 

这条材料把这种占有田宅的行为称为“名田宅”。这种称呼亦见诸秦及西汉文献。《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的一项内容即“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6] 《史记·平准书》载武帝下令“贾人有市籍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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