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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1)

时间:2009-7-24 13:52:43  来源:不详
处以其他处罚外,还要没收其田宅。

《户律》简319:

田宅当入县官而 (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规定当田宅应被国家收回,却冒代其户名有其田宅时,要处以赎城旦的刑罚,除收回应收的田宅外,大概还要没收其原有的田宅。

《收律》: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174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175

犯罪处以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刑罚的人,其妻、子要被收孥,财产和田宅则要被没收。除非其子、女已经结婚,单独立户、有爵,并已年满17岁;或者妻子已经被休、守寡;或者丈夫犯的是强奸罪、妻子是被卖或殴打的受害方,这些情况均可免于被收。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免除连坐被收:

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毋夫,及为人偏妻,为户若别居不同数者,有罪完舂、白176粲以上,收之,毋收其子。内孙毋为夫收。177

因故被降爵的人,如其田宅数超出了其爵位应名之数,亦应考虑被国家收回。《商君书·境内》:“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有爵二级以上的人犯了罪,可以贬爵作为处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爵本身不仅代表身份,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了一定的权益,随着爵的贬黜,其权益也应该被取消,这样才真正起到了处罚的作用。睡虎地秦简《军爵律》:“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者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归爵者所放弃的不仅是爵位本身,而且包括爵位本身所附带的权益,包括相应的名田宅数。降爵后收回的田宅亦是国家授田宅一个来源。

此外,户绝田也是国家授田宅的一个来源。上引《户律》简319“田宅当入县官而 (诈)代其户者”,表明田宅的所有者已无可代户之人,故而出现冒充代户者,这种情况应是户绝。


注释:

[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2] 彭卫:《秦汉社会生活史》,待刊。
[3] 《汉书·食货志上》载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文帝时,晁错上书也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
[4] 释文把此句断为“有田宅,附令人名”,似不妥。
[5] 朱绍侯先生把此条解释为两种情况,即“没户籍而占有田宅,或附会他人之名而占有田宅者”,并说“对于冒名占有田宅者,在政府发现以前而自告发,免除其罪,并把冒名占有的田宅赐与他。”“因为自告后必然要入户籍,有了户籍自然可以以名占田了。”(《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史学月刊》2002年12期)与我意见不同。
[6] 有另一种断句方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7] 《汉书·食货志上》。
[8] 《史记·平准书》武帝令“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条。
[9] 如建武中元年《徐胜买地券》“广阳太守官大努徐胜,从武邑男子高纪成卖(买)所名有黑石滩部罗佰田一町”(鲁波《汉代徐胜买地铅券简介》,《文物》1972);建宁四年《孙成买地铅券》“左骏厩官大奴孙成从洛阳男子张伯始卖(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陌田一町”(罗振玉《蒿里遗珍》,《罗雪堂先生全集》七编第三册)。
[10] 《周礼·地官·遂人》:“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11] 《汉书·食货志上》:“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12] 《史记·商君列传》。
[13] 《汉书·食货志上》。
[14] 遗嘱。《汉书·景十三王传》“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注:“先令者,预为遗令也。”
[15] 此处似应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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