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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1)

时间:2009-7-24 13:52:43  来源:不详
[16] 释文:“依田地比邻次第记录的簿籍。”
[17] 释文:部佐,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1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19] 朱绍侯先生认为卿占有的土地全部不出田租、刍稿(《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我认为“自田户田”可能指卿自己经营土地的部分,自己经营土地的成本一般较高,所以国家对这部分土地给予一定优惠,不收田租和刍稿税。关于左庶长以上卿这些高爵者名有的土地如何经营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20] 余子爵位的确定见前引《傅律》简359—362。
[21] 朱绍侯先生把其原因归之为“在吕后当政时人少地多”,“故政府鼓励独立成户”(《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此说不确。本文前面已述,鼓励分户政策早在商鞅时已经实行。
[22] 《汉书·爰盎传》。
[23] 《汉书·汲黯传》。
[24] 《汉书·楚元王传附刘向》。
[25] 《汉书·惠帝纪》。
[26] 参见[日]西嶋定生著、武尚清译:《二十等爵制》,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7] 《韩非子·和氏》。
[28] 《史记·商君列传》。
[29] 朱绍侯先生鉴于《二年律令》中没有还田的规定,认为“所授之田宅遂为受田人长期占有”,“土地长期占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和土地买卖的发生。”(《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初探》)与我意见相左。
[30]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31] 卖田宅先问四邻的后世习俗应源于此。
[32] 《后汉书·宦者列传·张让》。
[33] 朱绍侯先生在《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一文中说:“在前引《二年律令》的律文中,有一种情况应引起注意,即在提到买卖田宅时,实际多指宅而不是田,这与吕后时期的地多人少情况有关,在当时耕地大概是有保证的,而住宅在生活稳定、经济有所发展之后,需求量增大,故首先出现的是宅基地的买卖,也可以说是土地买卖的前奏,在文帝、景帝之后,土地兼并激烈,土地买卖才成为主要问题。”我以为从《二年律令》得不出当时买卖的多是宅而不是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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