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1) |
|
时间:2009-7-24 13:52:43 来源:不详
|
|
|
这样,才与战国秦汉时期的时代精神相吻合。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打破世卿世禄制,吴起在楚国实行变法,主张“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27] 商鞅在秦国也提出“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28] 主张以耕战作为功赏的唯一依据,爵位减级继承正是他们变法精神的体现或者延续。它通过与以爵位名田宅制相结合,不仅在身份上而且在以田宅为主的财富上,打破了“贵者恒为贵,富者恒为富”的局面。[29]
前引《置后律》379—380确定的为“后”顺序是:子男——父母——妻子——女儿——孙子——耳孙——祖父母——同居的同产子(侄子)。而据《置后律》简367—368,彻侯、关内侯子男的为“后”顺序是嫡子——孺子子——良人子,卿以下子男为“后”的顺序是嫡子——下妻子——偏妻子。
上述法律规定是田宅继承的通行原则,但是假如死者生前有遗嘱,则以遗嘱为准,它反映在前引简334—336。立遗嘱时乡部啬夫作为证人必须亲临现场,遗嘱是一式三份的券书,其中一份上交政府户籍部收藏。如果不按此办理要罚金一两。
表2·《置后律》父亲病死后其“后子”的爵位确定原则:
父亲爵位|为后者爵位 彻侯|彻侯 关内侯|关内侯 卿|公乘 五大夫|公大夫 公乘|官大夫 公大夫|大夫 官大夫|不更 大夫|簪袅 不更|上造 簪袅|公士
表3·《傅律》父亲未死其子傅籍时的爵位确定原则:
父亲爵位|子二人应受爵位|余子应受爵位 关内侯|不更|簪袅 卿|不更|上造 五大夫|簪袅|上造 公乘、公大夫|上造|公士 官大夫、大夫|公士| 不更至上造|公卒|
《户律》简337—339: 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337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338及道外取子财。339
及简340: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 叚(假)母,及主母、叚(假)母欲分孽子、叚(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
是两条关于田宅分割和继承的十分有趣的律文,反映了当时复杂的户籍和财产继承制度。第一条简文大意如下:孙子为户主,与祖父母同居时,如果孙子不善待祖父母,法律则会为祖父母作主,把孙子赶出家“外居”,把房子让给祖父母住,祖父母有权享用他田里的收获物,役使他的奴婢,但是无权出卖孙子的田宅和奴婢。如果孙子死了,他的母亲可继为户主,但是不允许她驱逐自己的公婆及入赘的丈夫。看到此简,必然会生出两个疑问,户主为什么不是大父母而是孙子,孙子的父亲在哪里?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有两个,孙子的父亲或者已经亡故或者是赘婿。《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所夹《魏户律》曰:“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条法律很可能一直沿用至张家山汉简时代。假如孙子的父亲是赘婿,他就不能作户主、不能授给田宅,因此孙子才是户主,而孙子代的是外祖父母的户。但无论他父亲是亡故了还是赘婿,都牵涉到一个问题,即为什么他的大父母还健在,户主身份却转移给他的儿子甚至孙子了呢?这实际上牵涉到秦汉时期的代户原则问题,居延汉简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些线索:
庭 卒鸣沙里大夫范弘年卅四 父大男辅年六十三= 妻大女□年十八∠ ∠弟大男□年十七∠ E·P·T65:145
父大男长年五十 甲渠三 卒当遂里左丰 母大女□年 八 □ 妻大女用年廿二 E·P·T65:478[30]
在上述简中,均是子为户主,父母为户内成员。因此,可以证明在当时法律是允许父母生前把自己的户主身份转移给儿孙的。至于通常在什么情况下可进行这样的代户,则不在本文论考范围。简337—339表明,田宅等财产一旦随着户主身份而转移,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在此例中孙子因虐待大父母而使田宅的使用权归属大父母,但是大父母却无权处置它们。
第二条简文的意思很明确:继承人‘后’有权要求分田给父母、子、同产、主母、 (假)母,让他们出去单立门户;主母、假母也有权要求分给庶子、假子田,让他们单独出去立户。
《二年律令·置后律》还有一条颇有意味的法令,简379—380规定:
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