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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看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50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是居延戍军执行朝廷关于限制吏民嫁娶费用令而形成的原始记录。通过与《汉书》所载相参证,我们可知该文书形成于东汉初年窦融割据河西时期,而有关的法令则是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颁布的“吏民嫁娶之品”的部分内容。在两汉时期,婚俗奢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占人口大多数的中下层人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危害。王莽法令中公布的这个吏民阶层的嫁娶费用标准,与该阶层人士的普遍收入水平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因而得到了长期的执行。形成于东汉初年的《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就是对这种情况的真实反映。

【关 键 词】嫁娶/婚俗/奢靡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2)04-0080-07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是“居延新简”(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版。)中一份完整的官方文书,是居延戍军执行关于限制吏民嫁娶费用法令而形成的原始记录。本文拟循此记录,从考证、分析文书的内容着手,探讨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

    一.《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的内容

  在70年代出土的“居延新简”中,有这样一份由三枚木牍的内容所组成的文书(注:根据何双全先生的研究成果,这三枚简当为同一文书的三个组成部分。详情参见《居延汉简研究?甲渠候官破城子简册编联排次表》,何双全(著),刊于《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二号),国际简牍学会,1996年编印。):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注:简号为EPF22·44)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三百石庶民嫁聚毋过万五千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娉聚各如令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注:简号为EPF22·45A)

  四时言●谨案部吏无嫁聚过令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F22·690)

  在第二枚木牍的背面,还有署名:“掾谭”(注:简号为EPF22·45B)。

  对照图版,我们可以看出,文字部分没有任何残缺,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在这份文书中,●既用来修饰标题,又用来引出结语。“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是标题,之后为正文,“谨案部吏无嫁聚过令者敢言之”为结语。在文书的背面,还有撰文者的署名。根据文书中使用的语气,如“敢言之”、“谨案”等书面用语来判断,这应当是一份官方的上行文,发自于候这一级单位,甲渠为单位名称。发文时由候官的副手——塞尉(其名为“放”)代行候官的职务。文书的起草者为候官的属吏——掾(其名为“谭”)。

  在分析文书的内容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文书中几处容易引起疑惑的词句稍加解释:

  首先,是对于“聚”字的理解。笔者认为是同“娶”。因为同在破城子(甲渠候遗址)出土的、楚地记载着“毋嫁娶过令者”的简文还可以见到,如:“□案部吏卒毋嫁娶过令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T4·45)、“□毋嫁娶过令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F22·826)。这两枚简所载的内容,可能就是同类文书残存的结语部分。观察图版,“娶”字清晰可辨(尤其是第二枚简)。而且,即使按字意来判断,文中既然已提到了“嫁”,再言“娶”,也比较自然。《白虎通》中就专辟“嫁娶”一章,所做的解释是:“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家。娶者,取也。”其注引《方言》一:“嫁,往也,自家而出谓之嫁,由女而出为嫁也。”《说文·女部》:“娶,取妇也。”可见,“嫁”与“娶”,字意正相对应,有“嫁”即有“娶”。而“聚”字的本意,则是汇集、集合,如:《易·系辞》:“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嫁”与“聚”,在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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