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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看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50  来源:不详
8年),河西地区尚未归附东汉朝廷。虽然在此前一年,窦融与割据陇西的军阀隗嚣一起宣布奉东汉朝廷为正朔,采用建武纪年,但实际上当时都未真正归附。由于这个原因,建武五年(29年)光武帝刘秀在给窦融的信中才说:“天下未并,吾与尔绝域,非相吞之国。”在这种情况下,东汉朝廷的法令,自然也很难施行于河西境内。另一方面,在这个时候,东汉王朝的建立也只有短短四年时间,国内远未统一,战乱频繁。当时的光武帝刘秀,不过是一个占地最广、甲兵最强的军阀而已,他主要占据了河北、河南和关中三辅等地区,而河西五郡(居延属其中的张掖郡)则为窦融所割据。对东汉朝廷而言,在军旅屡兴、征战不已的情况下,只能是诸事草创,稍具规模而已,能维持境内粗安即可。朝廷既无力,也无暇来制定细致周详的国家礼仪制度,当然也不会有相应的执行法规。《后汉书·窦融传》载建武八年(32年)窦融出兵配合刘秀征伐隗嚣一事时就提到:“是时军旅代兴,诸将与三公交错道中,或背使者交私语”。而“融先遣从事问会见仪适”,光武帝“甚善之,以宣告百僚”,他对窦融尊崇礼仪的做法大加赞赏。可见,直到这个时候,东汉统治者对朝廷礼仪还不甚讲究,或者说还来不及讲究,就毋庸说其他的了。

  另外,从法令本身的用语和文书中的纪年方式来看,法令也不是新莽王朝或更始政权统治时期的产物。法令中出现了“关内侯”和“三百石”这样的称谓。我们知道,“关内侯”一名,在新莽王朝建立以前即已被更名为“附城”;“三百石”则在该王朝建立以后被更名为“下士”(注:《汉书》卷九十九《王莽传》)。很明显,文书中引述的法令,不会是形成于新莽王朝时期,而应该是在此前或此后。从纪年方式来看,文书中是以“建武”纪年,这意味着当地统治者已奉东汉朝廷为正朔,那么新莽或更始政权时期颁布的法令至少已在名义上不再具有合法性,应该被废止。即使仍需继续执行,在官方文书中也不会明言“诏书曰……”,再将该政权发布的诏令拿出来作为执行依据。由此推断,文书所引述的法令也不是形成于新莽或更始政权时期。

  这样排除的结果,法令的形成时间就只能是在西汉时期。

  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成帝时,丞相张禹使属吏朱赣汇辑各地俗情,提到关中地区时就指出:“列侯贵人车服僭上,众庶放效,羞不相及,嫁娶尤崇侈靡,送死过度”;而在太原、上党、东郡等地,也是“嫁取送死奢靡”。由此推断,婚俗侈靡问题在当时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统治者的注意,有可能采取措施来进行抑制。不过,在整个西汉王朝统治时期,即使有可能订立这方面的制度,也应该是后期的事情了。

  西汉建立之初,“高帝悉去秦仪法,为简易”,结果,“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上患之”。当叔孙通为其略立礼仪,以正君臣之位后,刘邦感叹道:“吾乃今日知为天子之贵也!”(注:《汉书》卷四十三《叔孙通传》)从这个时候起,西汉统治者才开始认识到朝廷礼仪的重要性,并稍有所创制,但也只是“大抵皆袭秦故”(注:《史记》卷二十三《礼书》)。由于崇尚礼乐教化是儒家思想的基本观点.而“俗儒”又被认为是“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加之刘邦的继承者长期以来也以“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注:《汉书》卷九《帝纪》)相标榜,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西汉朝廷对众多儒生提出的“定制度,兴礼乐”的倡议并不重视。象文帝时“有司议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注:《史记》卷二十三《礼书》)。直到武帝在位时期,才有“兴太学,修郊祀,改正朔,定历数,协音律,作诗乐,建封檀,礼百神”(注:《汉书》卷六《武帝纪》)之举,西汉国家的礼乐制度才算粗具形式。但也只是在国家的祭祀大典、上层教育、历法、服色这些方面,对社会生活领域还很少涉及。实际上,即使在这个时候,统治者的主要精力,也是忙于“征讨四夷,锐志武功,不暇留意礼文之事”(注:《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国家制度,仍以刑名法术为其主要特色,与前期略有不同的是,开始“以经术润饰吏事”(注:《汉书》卷五十九《循吏传》)。继武帝之后,“昭帝幼弱,霍光专事,不知礼正”。宣帝时,“群臣亦随故事”(注:《汉书》卷七十二《贡禹传》),在儒学家眼里,当时的社会秩序是“上下僭差,人人自制”(注:《汉书》卷七十二《王吉传》)。元帝在位时虽有“尊儒”之名,但在制度改革方面上却未见有多少举措。倒是成帝时曾见诸于行动,先后在选举制度、官制、郊祭制度方面按儒家学说的观点进行了改革。对弥漫于社会上的奢靡之风,也下诏谴责,其中,就提到了列侯贵人“嫁娶过制”的问题(注:《汉书》卷十《成帝纪》)。不过,也只是徒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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