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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看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50  来源:不详
上是很难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只有将“聚”理解为同“娶”,才比较妥当。另外,文中的“娉”当通“聘”,指文定、彩礼。《礼记·内则》:“聘,则为妻。”“聘”与“娶”可合为一词,意指以聘而娶。而“聘”与“聚”,意思上则无必然的联系,所以,这里的“娉聚”,实应当释为“聘娶”。

  其次,对于“嫁娶毋过万五千”的理解和句读。笔者认为,这里是指嫁女或娶妇的费用均不得超过15000钱,而非指嫁娶双方共同支出的费用限额为15000钱,因为按后者理解,则文意极不严谨,且事实上也难以执行。关于嫁娶费用,按照旧时礼制,男女成婚,须有“纳征”。纳征者,纳聘财也,即男方家庭要下聘礼;女方家庭须有“送”,即送陪嫁,或云妆奁。聘礼、妆奁,还有设婚宴招待亲朋、宾客,使用车马迎送等的花费,都应算在男女结婚的费用内。若按支出方划分,则女方所出,为“嫁”的费用;男方所出,为“娶”的费用。15000钱应该是指嫁方或娶方单独支出的费用限额。所以,这里的句读就是“嫁、娶毋过万五千”。

  第三,对于“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四时言”的断句,可参照类似简文: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F22·48A)

  根据这份简文,可以清楚地看到,“有无四时言”独立成句,所以,这里的断句就应该是:“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四时言?”

  “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这句话中,“所赍奴婢财物”和“县官”应当被视作“没入”的双宾语,全句的意思就是:将犯者所赍奴婢财物没入县官,即充公。这类的处罚在简文中也比较常见,如:“诸贩卖发冢衣物于都市辄没入县官……”(注:简号为EPF22·39)。

  “四时”,在先、两汉的文书中,既可指春、夏、秋、冬四季,又可统称一日之内的朝、昼、夕、夜。“有无四时言”的意思,参照“四时言犯者名状”(注:简号为EPF22·39),可以推断,大概是上级命令下级随时汇报法规的执行情况,主要是有无违令者。

  在做个别解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概括出整份文书的大意,就是:甲渠候报告所属部(候的下一级单位)吏嫁、娶无违反规定者,这是标题。正文内容为:建武四年五月八日(注:根据《二十史朔闰表》,建武四年辛巳朔者为五月,辛巳日后第八天为戊子。),甲渠塞尉放代行候官职务向上级报告,按照朝廷诏书颁布的有关法令,三百石以下官吏及庶民的嫁、娶费用不得超过一万五千钱;关内侯以下,包括宗室、列侯子在内,聘娶费用亦须严格按照标准,不得逾越。如有违反,所拥有的奴婢、财物一律没收充公。关于此项法令在甲渠候的执行情况,甲渠候报告:所属部吏嫁、娶无违反规定者。

    二.文书所载有关吏民嫁娶费用法令的性质和形成时间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的撰文目的,是要向上级汇报甲渠候执行朝廷法令的情况。所执行的法令就是:“吏三百石,庶民嫁、娶毋过万五千;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文书在引述法令原文的同时,还附带性地说,爵位在关内侯以下者,包括宗室及列侯子这样的贵族也应严守相应的标准,不得逾越。

  法令中阐明了朝廷制定的吏民阶层的嫁娶费用标准。这类等级标准,或者说这类等级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属于中国古代社会中“礼”的范畴之列。所谓“礼”,按照儒家学者的解释,就是:“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是以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事有宜适,物有节文”(注:《史记》卷二十三《礼书》)。这种“宜适”,这种“节文”,概而言之,就是“礼”。“礼”对于社会的作用就是“防淫泆,节其侈靡也”(注:《史记》卷二十三《礼书》)。芸芸众生的婚姻要循“礼”而成,嫁娶费用中的等级制度,不言而喻,自然是属于婚姻之“礼”的内容。如果说“礼”是用来规范社会的,“法”就是用来维护“礼”,使之不被破坏。文书中引述的,正是朝廷为了维护其所制定的婚姻之“礼”而颁布的婚姻之“法”。在对这条有关婚姻费用的法令进行评价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它的形成时间。

  文书中已载明了它本身的形成时间:“建武四年辛巳朔戊子”,由此可以判定该文书是在东汉王朝建立之初,窦融割据河西时期形成的。那么,文书所载法令的形成时间,至少应该是在东汉王朝建立以前。因为在建武四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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