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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看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50  来源:不详
”中的景象。我们知道,建立一个“垂衣裳而天下治”的“礼治社会”,是众多儒家学者的梦想,西汉元、成以后的统治者即接受了这种梦想,这在永始四年谴责奢靡世风的诏书中即有体现:

  “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故民兴行,上义而下利。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四方所则,未闻修身遵礼,同心忧国者也。或乃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池,多畜奴婢,被服绮穀,设钟鼓,备女乐,车服嫁娶葬埋过制。吏民慕效,寝以成俗,而欲望百姓俭节,家给人足,岂不难哉!”(注:《汉书》卷十《成帝纪》)

  可以想见,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统治者势必要抑制一切“无其禄”而“用其财”的行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奢靡”和“过制”实为同义语。“抑奢”就是为了维护“制”,也就是为了维护“量禄而用财”的社会秩序。

  当然,任何统治者“抑奢”,大概都有这些目的。他们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也相似,就是制定等级标准,明令禁止逾越。不过,有些统治者能够成功,有些却失败了。例如,东汉明帝朝廷在永平初年颁布的“士庶嫁娶之品”,就未得到有效的执行。我们由东汉朝廷在此后又屡屡诏禁嫁娶僭侈过制就可推知,该“品”实流为具文。与之成对比的是,王莽在西汉平帝三年制定的“吏民嫁娶之品”,虽然“品”的全部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其中有关吏民嫁娶费用的规定,直到建武四年还在窦融割据的河西地区执行,其执行的时间长达25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与朝廷的统治能力强弱有关,但其所定的标准是否合理,能否为人民所接受,无疑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如前文所述,婚姻费用上的等级标准,是属于国家“礼”的范畴。“礼”,用今天的观点来解释,是在一定的社会中,由统治阶级制定而为人民接受并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或规范。统治者可以制定“礼”,但“礼”能否生效,还要看人们是否愿意接受和执行它。王莽制定的“吏民嫁娶之品”,规定三百石以下官吏和庶民阶层的嫁娶费用不得超过15000钱,这个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呢?笔者试以戍边官吏的俸钱数额为据来略做说明。

  按照居延汉简中关于秩俸的记载,在候这一级单位,候官的秩为比六百石,月俸为6000钱。他的下属官吏中,塞尉的职位最高,其秩为二百石,月俸为2000钱;再后为候长,秩大概是百石,月俸一般为1200钱;再后,就是候史、掾、隧长、令史、佐史之类,月俸多为数百钱。从这些官吏的收入情况来看,三百石以下的官吏中,塞尉、候长的收入较高,万钱左右的婚嫁费用大概是他们所愿意承担的。再高了,恐怕就有点勉为其难了,如在前面所举的例子中,展允的身份为议曹史,位秩大概和塞尉、候长差不多,收入也应相若,当娶妇费用达两三万钱时就承受不了了。至于象候史、掾、燧长、令史、佐史这样的官吏,收入比较低,能够承担的婚嫁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数千钱左右。下层官吏是如此,庶民家庭的经济条件,一般说来还不如他们,其情况也想而知。由此看来,王莽制定的15000钱的限额标准,确有其合理性。它能使众多的低收入家庭免受世风所累,应该说是一项惠及百姓的善政,必然受到人民的欢迎。这个制度在时隔了二十余年,历经战乱后仍然能够得到贯彻执行,与此大概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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