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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土地所有制两重性诸问题试探

时间:2009-7-24 13:52:56  来源:不详
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是新中国成立后史学界讨论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讨论中形成了封建土地国有制论与私有制论两种互相对立、排斥的意见。 然而,在这一讨论中也出现了国有制与私有制二者可以共居于一体的即土地所有制具有两重性的意见。这种意见,贺昌群先生在1955年就曾谈到过。他说:“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天子成为最高的和最大的地主,最高的最大的地主并不排斥其他的一一私有的和公共的土地所有权。”①这就是说在土地国有制之下还可以有私有的、公共的土地所有权。1986年苏诚鉴同志又说:“一方面承认土地的私人占有,一方面又在同一块土地上保留国家的所有权,这种两重性正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一大特点”。②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贺昌群:《论西汉的土地占有形态》,《历史研究》,1955(2)。 ② 苏诚鉴:《“名田宅”,“专地盗土”与“分田劫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3)。 一种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论的形成往往需要反复讨论若干次。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问题的讨论中,持不同见解的同志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有助于问题的深入。正是通过学习各家的论述,使作者认识到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具有两重性的意见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然而这个问题人们尚缺乏论证。我现在以汉代为例,就此问题谈一些意见,供关心这个问题的同志参考和指正。 一、 汉代土地所有制两重性的表现 汉代土地所有制的两重性从周代土地国有制发展而来的。汉代土地私有制虽已发展了起来,但周代的土地国有制仍然保存了下来。这不仅表现在国家对山川园林池泽、无主荒地和国家直接经营的耕地拥有所有权,而且对私有土地也拥有最高所有权.这从以下诸方面均可看出: (一)从权表现看土地所有制的两重性:西周时的土地国有制虽然从西周中期逐渐破坏,但这种土地国有制的法权表现仍然保存了下来。《春秋·谷梁传》桓公年载“郑伯以璧假许田。假……讳易地也。礼,天子在上,诸侯不得以地相与也。”《公羊传》疏云:“有天子存,则诸侯不得专地也。”这都是重申全国土地归周天子所有的法权规范的。汉继承了周代土地国有的法权规范。虽然当时土地私有制发展了起来,国家的代表皇帝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有确的法权表现。这里所说的法权表现就是成文法和习惯法的法规。如秦始皇在《琅邪台刻石》中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①贾谊说秦始皇“贵为天子,富有天下”,“以六合为家,肴函为宫”。②汉代也是如此,蔡邕的《独断》是记载汉代典章制度的书。《独断》卷上说:“王者,至尊四号(天子、皇帝、朕、陛下)之别名。王,畿内之所称,王有天下,故称王……天子无外,以天下为家,故称天家。”刘邦当皇帝后对其父说:“始大人常以臣亡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③这完全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王有天下”观念的表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还可以分封臣下。《汉书·食货志》云:“宗室有土。”师古曰:“有土,谓国之宗室受封邑土地者也.”这里指的是宗室诸侯王、王子侯接受的封土,功臣侯、外戚恩泽侯等虽非宗室,但同样是接受了封土的,所以也是属于“有土”之列的。汉刘宽碑载:“帝乃追宝先谋。锡之土田,封逯乡侯,食邑六百户。”④这里明确说国家封列侯时是“锡之土田”的。《汉书·匡衡传》载成帝时丞相匡衡因非法扩大封邑多占400顷地,收取租谷千余石,被劾“专地盗土”而免为庶人。给匡衡定罪的理由之一是以“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壹统法制也”为据,指责匡衡破坏了这一法制。这个事实说明,国家对列侯的封邑是有土地所有权的,不容列侯破坏.汉代土地可以转让、买卖、出租的私有制法权规范已经确立,而在此同时,土地国有制的法权规范仍然存在,这正是土地所有制具有两重性的表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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