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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土地所有制两重性诸问题试探

时间:2009-7-24 13:52:56  来源:不详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太史公曰. ③《汉书·高帝记》. ④《隶释》卷十一《太尉刘宽碑》。 (二)从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看土地所有制的两重性:“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①周代实行土地国有制,这种国有制的经济实现表现之一是向井田的耕种者榨取剩余劳动即徭役地租。春秋时期这种直接榨取剩余劳动(徭役地租)的制度虽遭到了破坏,但通过“初税亩”等改革却以实物地租的方式保存了下来。然而,不管是徭役地租还是实物地租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都是土地国有制存在的反映。因此,从徭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变,只能说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改变了方式。而不能说明土地国有制被取消。战国秦汉时土地私有制发展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私有权经济实现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地主向佃农收的地租。国家土地所有权经济实现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国家征收的田赋。林甘泉同志说赋税是“封建国家对地租的分割”。②胡如雷同志说“赋税来源于地租的再分配”。③非法收取国家田赋,就是破坏国家土地所有权。《汉书·匡衡传》载匡衡因在封邑中非法占有400顷地把干余石田赋据为已有犯“专地盗土”之罪,就说明了这一点。地主向佃农征收“见税什伍”的地租,地主又把这种地租的一部分作为田赋上缴国家。地租这样被分割为两部分,正是土地所有权具有两重性的表现。所以,土地国有制并没有因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消失。它是可以与土地私有制共存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714页,人民出版社。1974. ②林甘泉:《论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见《秦汉史论丛》,第二辑.23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 ③ 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74页—75页,三联书店,1979. 周代土地国有制的经济实现的另一重要表现就是军赋的征收。《汉书·刑法志》载周代一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所谓税,就是田赋,劳动者耕种一井百亩的份地,要缴纳1/1O的徭役地租。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军赋。《汉书·刑法志》说周代“因井田而制军赋……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这充分说明,军赋是按井田征收的,所以军赋也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重要的经济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周代的军赋在汉代也以变化了的形式保存了下来。汉代正卒、戍卒两项兵役负担是从周代军赋转化来的应无疑问。此外,算赋也是从军赋演变而来的,《汉仪注》说算赋是“为治库兵车马”而征收的人头税,说明算赋也是出于军事目的而征收的。但是,在汉代正卒、戍卒这些兵役负担和算赋是按人头征收的,到达一定年龄的人才出这些赋役,而不是按田地征收的。这表明这类赋役已从田赋中分离了出去。然而,这种分离对农民来说并无实际好处。汉代在一般情况下田赋是“三十而税一”,这应该说是很轻的,但如果把口赋、算赋、更役等都加在一起,农民负担总量却是很重的。《盐论·未通篇》说:“(今)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加以口赋、更繇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这就是说农民负担的各种赋役的总量相当于农民收入的l/2。国家收的田赋很轻。实际上是把要收的赋役以其他名义征收了。对于自耕农来说,能负担这些赋役并维持生存,归根到底是建立在他耕种小块土地的基础上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些田赋之外的赋役实际上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对地主来说,由于相对来讲家中土地多人口少,所以只缴纳很轻的田赋和实际的人头税外,却可以省去大量的按人头缴纳的赋役。这些少缴纳的赋役归地主占有了。这正是封建国家对地主土地私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承认。在这里土地所有权的两重性又明显地得到了体现。 (三)从对土地的垄断权、支配权看土地所有制的两重性: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土地有垄断权与支配权。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二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①这就是说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必然对土地有垄断权与支配权。汉代土地私有者是拥有对土地的垄断权、支配权的,如排斥他人的对私有土地的使用、占有、转让、买卖等权利。然而,在土地私有权之上,迩存在着“有至高无上的权力”②的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这就决定了国家对全国土地包括私有土地拥有最高的垄断权、支配权。国家的这种权力突出地表现在汉政权大规模地迁徙东方六国强族、豪杰与高资富人的措施上。汉初,据《汉书·娄敬传》载娄敬曾建议“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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