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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土地所有制两重性诸问题试探

时间:2009-7-24 13:52:56  来源:不详
时期商品运动的规律来解释汉代土地所有权的运动,说汉代土地私有制是一种类似资本主义自由土地私有制的制度。如说汉代土地是“自由买卖的商品”,“谁有钱谁就可以买,愿意买多少就买多少,没有任何限制,不受任何阻挠”,“土地买卖是形成个人私有土地的主要途径”。“土地的自由买卖……在原则上这里没有任何超经济的关系存在”。②这样就把汉代的土地私有制与资本主义自由土地私有制完全等同了起来。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汉代土地所有制的性质问题,所以不能不予以注意。 —————————————— ①《通典》卷一《食货·田制上》。 ②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二册,109页、142页、130页、113页,人民出版社,1982.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土地作为可以买卖的商品而出现并不等于出现了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自由土地私有制,也不是必然要形成这种土地所有制.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一文中指出欧洲中世纪早期出现了“作为商品的地产”、“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但却主要通过政治手段分赐土地,形成了封建等级所有制。中国汉代虽然出现了作为商品的地产,但仍是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它与自由土地私有制的差别,从下述几方面可以看出: (一)土地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并不等于“没有任何限制,不受任何阻挠”的“自由”买卖。以汉代而论,土地虽可买卖,但要受种种限制。《汉书·哀帝纪》注引如淳曰曾明白指出汉代的法律“令甲”中规定“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这是在地区上限制诸侯在国以外占田。“令甲”系何时颁布的法律已难于考查,不过《汉书·宣帝纪》曾引“令甲”条文中“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息”之语,说明“令甲”在汉宣帝时早已颁布。①《汉书·哀帝纪》载哀帝时所颁限田令,一是限制诸侯王、列侯、公主和一般吏民占有私有土地的数量不得超过30顷。二是限制占田的地区,注引如淳曰:“名田国中者,自所食国中也,既收其租税,又自得有私田三十顷……今列侯有不之国者,虽遥食其国租税,复自得田于他县道,公主亦如之,不得过三十顷。”国家权力对商人的占田限制很严,《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时规定:“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货.”《汉书·哀帝纪》载其诏书曰:“贾人皆不得名田。”《后汉书·黄香传》引田令说:“商者不农”。这些都是限制商人占有私有土地的法令。上述事实说明,国家权力对贵族、官僚、吏民和商人占田都有限制。此外,汉代宗法血缘关系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也不可忽视。汉代提倡孝悌,同宗兄弟之间有“同产共财”的习俗,兄弟之间分家时崇尚“让财”,一般是兄让财与弟,也有弟让财与兄的。《史记·平准书》载卜式曾让财与弟,其后又数次把家产无偿给其弟。这种按宗法血缘关系“同产共财”的习俗也限制着土地买卖。上述这些情况说明,汉代的土地虽可买卖,但不存在“没有任何限制……阻挠”的“自由”买卖。 ———————————————— ①程树德:《九朝律考》,85页、22页—23页,中华书局,1963。 (二)个人取得私有土地常常主要是通过政治权力、政治手段取得的,土地买卖虽是形成私有土地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从社会整个情况来看决非“主要途径”。西汉初,高祖下诏按“有功劳行田宅”,要求地方政府对“诸侯子及从军归者”中的第七、第八等以上的高爵要“先与田宅”。其后,汉政权对贵族、勋臣、官僚还常常通过赏赐给以土地。西汉多次迁徙六国强族、豪杰于关中地区,武帝通过告缗和打击豪强没收了大量土地等.这都是通过政治权力改变土地占有状况的事例。在这种情况下,得到或丧失土地都不必通过买卖。从制度上讲,汉代实行名田制。董仲舒要求“限民名田”,师古曰:“名田,占田也。”何谓“占”呢?武帝算缗钱时,令商人“各以其物自占”。师古日:“占,隐度也,各隐度其财物多少,而为名簿送之于宫也。”这里的“隐度”可作审度、计度讲。这就是说,自行审度、计度财产数值多少,而为名簿呈送官府,就叫做“占”。《汉书·昭帝记》载:“令民得以律占租。”如淳曰:“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师古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今犹谓狱讼之辩曰占,皆其意也.”因此,汉代的“名田”就是让民人自己计算,度量田亩的数量,作成名簿呈报官府,作为政府收赋税的依据。在这种制度下,国家为了征收赋役,常常通过政治手段给农民以小块土地。西汉初招集流亡时“复故爵田宅”的诏令曾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土地。宣帝时招集流亡,据《汉书·宣帝记》载当时胶东国统治地区,“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所谓“自占”就是向政府承报户口、土地并缴纳赋税,说明这些流民又得到了小块土地。其后,汉政权不断招流民附籍,并下令把“公田”“赋与”贫民,这使许多农民不通过买卖取得土地。一直到东汉末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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