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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土地所有制两重性诸问题试探

时间:2009-7-24 13:52:56  来源:不详
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十余万口于关中地区。《汉书·高帝记》载高帝九年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这说明娄敬的建议确曾付诸实施。汉初的这次大迁徙之后,曾一度使关东地区“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③这说明西汉初年的迁徙对土地所有权的影响是很大的。其后,汉政权仍不断迁徙高訾富人和豪杰兼并之徒与关中诸陵,而且有时规模很大。如《汉书·武帝纪》载元朔二年“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汉书·宣帝记》载本始元年“募郡国吏民訾百万以上徙平陵”。在把这些人迁走后留下的土地如何处理呢?《汉书·陈汤传》载陈汤对成帝说“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可徙初陵,以强京师,衰弱诸侯,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这说明汉代这类迁徙虽主要是从巩固政治统治出发的。但“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也是一个重要目的。这说明迁走富豪后留下的土地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被“中家”以下的民户占有了。这种迁徙富豪实际上是对其私有土地的剥夺。这正是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垄断权、支配权的一种表现。是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在土地私有者对土地的垄断权、支配权之上,还有国家对全国土地的最高的垄断权、支配权,这不也正是土地所有制具有两重性的反映吗? ————————————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695页,人民出版社,1974。 ②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卷,618页,人民出版社,1952。 ③《后汉书·五行志》注引《东观书》载杜林上疏。 从上述三方面看,汉代的土地所有制具有两重性。国家承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又在私有土地上保存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汉代的土地国有制表现在:国家在法权上对全国土地拥有所有权;在经济实现上表现为国家有权征收赋役;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的垄断权、支配权、管理权.汉代的土地私有制是在承认土地国有制前提下的一种私有制,它表现为;在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下,拥有垄断、支配土地的权力;在经济实现上有征收“见税什伍”地租的权力;私人转让、买卖土地的权力。土地的私有权是以不侵犯土地国有制为前提的。这两种所有制不仅仅是互为依存、互为前提,而且二者之间的矛盾斗争及由此引起的劳动者身分地位的变化,构成了中国封建经济史上生动而丰富的内容。 应当明确,汉代土地国有制与国家主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出:其一,国家主权是集中起来的全国土地所有权,在国家与国家划分领土主权时这点表现得非常明显,属于某一国家的领土是决不容他国任意侵占的。其二,在“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存在时,“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①所以,在这里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也就合为了一体。其三,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实现了某种分离时,地租和赋税就会分离。在这时,赋税是地租的再分割,是地租的一部分.这正说明,国家主权及其经济实现赋税集中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汉代的土地国有制正是和这种国家主权中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891页.人民出版社,1974。 由于赋役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而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所导致的农民贫困破产是使国家赋役无法征收的重要原因,因此,当时的思想家、政治家试图通过既限制又承认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政策,有的甚而想通过取消土地私有制来解决此问题。董仲舒“限民名田”的限田思想,汉哀帝时的限田令和王莽的王田令就是这方面的思想和实践。虽然都无法实现,但限田、均田的思想、政策并未消失。东汉末仲长统在《昌言·损益篇》中说“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荀悦也说“既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数口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①其后,晋代的占田制,就是在既承认又限制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保证国家赋役的征收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制度。而北朝隋的均田制则是一种把国有、私有结合为一体的制度。所以,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及二者的互相依存而又矛盾斗争都是客观事实,强调一方面否定一方面显然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二、 土地私有的时代特点 汉代土地私有制虽发展了起来,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与土地国有制的限制,所以土地所有权运动的主要规律并不按照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运动的规律而运动。然而,有的学者却用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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